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10:18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国家环保局 财政部 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1989年5月2日,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第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特制定本原则与方法。
第二条 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目的是:加强评价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收取评价费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额,应由建设项目的规模、行业特点、建设项目所在地地域环境复杂程度等要素决定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并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颁发试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总说明中规定,从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用于本规定附件中所列各项评价费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已完成的评价项目进行工作量与评价收费的定量分析。并以辖区的物价部门批准的气象、水文、卫生、环境监测等收费标准作为依据,核定该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内容及计费原则见附件。
第九条 本原则与方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已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凡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第十一条 本原则与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内容及计费原则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根据近几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情况的剖析,提出主要评价工作内容分项收费的计费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编制评价大纲,并根据评价大纲内容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列出对应项目的收费额,汇总后与评价大纲同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1.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
包括大气、水体、噪声、振动、土壤、作物、放射性物质的采样人工费和监测分析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工程概况及人群健康状况调查费、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生物等实验费和观测工作费。
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应统一按照辖区内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气象、水文、卫生、环境监测、科研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
2.评价与报告编写费;包括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评价及影响评价费和评价大纲、报告书或报告表编写费(不包括实验、测试和上机费)。评价与编写费应以评价单位的综合评价能力核定。
由于评价与报告编写费主要受约于建设项目的规模和行业特征以及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为便于确定评价费,依据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和项目拟建地区环境境保护目标,将建设项目评价与报告书编写工作分为三类:
Ⅰ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并邻近于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界区的大中型以上建设项目。
Ⅱ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并地处非敏感区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Ⅲ类:可能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并地处非敏感区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较大地处敏感界区附近的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工业)。
其费用标准按下表填写。(详见表1)。
3.管理费:包括评价技术合同手续费、评价工作管理人员工资及补助费、税金。
(1)评价技术合同手续费应按本地区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核计。
(2)评价工作管理人员工资和补助费:按实际参加评价管理工作人数及国家有关规定核计。
(3)税金: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其税金由评价总承担单位一次付清,协作单位不再另交税金。
4.杂项费:包括差旅费、资料费、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运杂费、室外采样仪器折旧费、不可预见费。
(1)差旅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出差地区标准确定驻勤补贴和野外津贴。不包括专家参加审查会的差旅费。
(2)资料费:所需气象、水文、地质等资料,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计价办法,按不同类型的资料收费标准支付。
持有环境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的单位可酌情收取费用,取费原则
表1工程评价和报告书编写费用分类表 单位:元
------------------------------------------------
类别 | | | |
|一类|二类|三类|备注
评价项目 | | | |
----------------------|----|----|----|------
大气现状及环境影响评价| | | |
地面水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地下水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废渣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噪声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水土流失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土壤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作物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放射性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人群健康现状调查及分析| | | |
其 它 | | | |
污染与破坏防治对策分析| | | |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 | | |
污染风险分析 | | | |
工程分析 | | | |
总报告编写 | | | |
------------------------------------------------
注:以一个工程师所需工作日和日值进行测算。
上不得超过所提供资料成本的10%。
(3)计算费:按所需上机时间计收(不包括软件设计费)。
----------------------------------------------------------
上机时间(小时) |4以下|4—8|8—24|24以上
--------------------|------|------|--------|----------
取费标准(元/小时)| | | |
----------------------------------------------------------

(4)印刷费:按实际成本核计。
(5)交通费(车辆、船只租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计。
(6)室外采样仪器折旧费:按现场所用的仪器价值及本地区有关规定核计。
(7)运杂费:按实际托运所需开支核计。
(8)不可预见费:按评价总直接费用的5%计(暂定)。
5.审查费:包括评价大纲、报告书审查会议费,报告书技术审核费。(注:会议费指专家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咨询,以及会议室等费用)。
审查费原则上小于评价总经费的8%。
以上收费不得用于环保部门本身的福利设施建设和发放奖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7〕48号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经贸委、国资委,金茂化工医药集团、亚星汽车集团、工艺美术集团、工业资产公司: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为完善对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江苏金茂化工医药集团、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扬州工艺美术集团、扬州工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两大类,基本分2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产值15分,销售收入30分,实现利税25分,其中利润15分,工业投资30分。
第二类:“双创”“三重”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0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20分,内民资投入20分,外资实际到帐20分,5000万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2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10%,增(减)基本分5%,最多增(减)50%;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70%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不含原有企业裂变),每增加1个加计2分(累计奖励不超过10分)。
(2)金茂、亚星集团内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工业资产公司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1亿元、2亿元、4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4分、5分、6分、8分和10分,工艺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4分、5分和6分。
(3)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民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工艺集团、工业资产公司每新增1个注册内民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计3分(包括增资、重组)。
(4)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工艺集团、工业资产公司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并有实际到资的工业项目,加计4分(包括重组)。
(5)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竣工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工业资产公司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5000元以上工业项目,工艺集团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000元以上工业项目,分别加计4分。
(6)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计4分,两项同时获得加计6分;
(7)当年每新增1个“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计4分;每新增一个省级“一站两中心”,加计2分;
(8)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加计4分,每新增1个省级高新企业加计2分;
(9)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计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五)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 =(经济指标得分×60%)+(“双创”“三重”工作得分×4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按照总分由高到低,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集团(资产公司),分别颁发相应等级奖状一张,奖金在上年基础上分别有所增加,对获得一等奖的企业另颁发金质奖牌一块,奖励对象为企业董事长。
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年薪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国资委、经贸委负责实施。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参照《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7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关于撤销外汇买卖现汇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撤销外汇买卖现汇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现就撤销你行原代国家经营外汇买卖现汇帐户(即“921”外汇买卖现汇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1994年6至12月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余额39.02亿美元,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配现,调入指定专户,同时冲减你行在我行的外汇占款余额。这部分现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你行协商,确定金额,委托你行经营。
二、根据你行提供的数字,结转1994年中央进口外汇实际支付额为21亿美元,1992年至1994年技改结存外汇实际支付额为20.02亿美元。以上数字请你行进一步查实后,于3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结转中央进口外汇余额和技改结转外汇余额的支付手续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拨出2亿美元在你行设立专户,作为对外支付的周转资金,所设专户的会计核算办法由我行会计司确定,此专户的使用须逐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确认盖章,由你行按1993年12月31日汇
率1美元兑5.80元人民币售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及时逐笔划缴我行营业部,进行清算,同时冲减国家外汇储备所占用的相应人民币资金。该帐户的监管和余额增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负责,具体处理手续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
四、你行代国家经营外汇买卖的记帐贸易外汇仍在“921外汇买卖”科目中核算。停用“921外汇买卖”原帐户后,新发生的记帐贸易外汇在“921外汇买卖”科目中另设专户核算,并于一个月内从原帐户中清理出原有记帐外汇余额及相应人民币占款,报经我行资金司及会计司
核准,转入新设的“921外汇买卖”记帐贸易专户。



19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