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52:17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旅游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资源丰富,自然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经批准供人们旅游观光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观光、生产经营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五条 森林公园分为县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森林公园,兴建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县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组织实施森林公园规划,建立有关制度,开展优质服务。
第七条 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让、转让。
森林公园撤销、分立、合并、改变隶属关系、调整管理范围、变更总体规划,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必须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的关系,突出地方特色。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其审批权限按照设立森林公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公园及其外围的建设必须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在森林公园内进行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报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森林公园应当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草相结合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树种调整和林相改造,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游览区内的林木,除抚育性或者更新性的采伐外,禁止采伐。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护林人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在重点防火地带应当设立防火标志,配备防火设施。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邻的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
第十三条 对森林公园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生物防治与药物防治相结合。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强对森林公园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定期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对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应当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主要景区、景点设置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或者标志,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设施或者标志。
在森林公园内设置的游览、游乐和交通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对森林公园内的河溪、湖泊、瀑布,必须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禁止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
第十八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擅自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
禁止向森林公园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乱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征得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进入森林公园拍摄影片、采集标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缴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入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照规定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地点依法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在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均须服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其隶属关系和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导游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并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禁止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禁止无证导游。
第二十三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森林资源和设施,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森林公园制度。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
(二)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三)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四)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五)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设在森林公园的派出机构,应当维护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及其他财产。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二)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三)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四)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土地、水利、治安、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129号




印发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日


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4]794号文《关于上报2004年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总结和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防治方案的通知》、哈密地区哈地国土资发[2004]255号文〖关于转发《关于上报2004年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总结和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防治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和我市二○○四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检查实际情况,以及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我市《2005年度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加强领导、建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做好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哈密市已成立了以李江副市长为组长,国土资源局王德荣局长为副组长,国土资源局、建设、水利、交通、旅游、防洪办、环保局、气象局、安监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且各局明确职责。结合市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在对市域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发生时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地质灾害的形成主要与暴雨、融雪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相关的特点,确定2005年度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重点防治区,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治理方案和措施。建立完善全市群测群防体系,将防灾任务落实到各乡、镇、场、矿、单位,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负责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从服务做起,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在地质灾害管理方面的职能。逐步完善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以达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目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哈密市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根据以往的巡查、调查工作,哈密市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如下:
(一)哈密市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流域,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
(二)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
(三)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地段,潜在泥石流等灾害。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潜在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
(五)三道岭煤矿区、雅满苏铁矿区、大南湖煤矿区等是地质灾害一般防范区。潜在地裂缝,地面塌陷,采坑边坡滑坡,沙尘暴等灾害。
三、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一)哈密市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流域,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
老哈—巴公路段由于以往采石采土距公路较近,路边岩体已有松动,在汛期如遇洪水或大雨侵蚀的作用,可能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从而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行和人员伤亡。
新哈—巴公路山区段由于修路时引起路边岩体松动,加之削坡不足,采取的加固措施不够,在汛期和溶雪期,时有岩块、砾石、泥沙滑落,影响交通和人身安全;汛期中的暴雨和洪水,极有可能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从而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行和人、蓄伤亡。
(三)兰新铁路、国道312线路段:
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等段,由于在修建铁路和公路桥涵时,预计雨量偏少,设计的桥涵孔径偏小,桥涵的数量偏稀,致使铁路和公路沿线的洪灾,泥石流灾害频频发生,特别是红旗村—哈密,哈密—了墩段沿铁路旁分布有坎儿井,由于洪水灾害而引发地面塌陷,了墩—十三间房段由于上游基岩比较裸露,储水能力差,一旦出现暴雨,将会形成洪流,冲毁铁路。国道312线梯子泉至一碗泉之间的乏马滩一带也是洪灾多发区。预计今年汛期及今后以上地段仍是洪灾的易发地段,易引发泥石流,地面塌陷,铁路和公路路基被没陷等灾害,从而造成坎儿井遭破坏,路基被毁而影响兰新铁路和国道312线的正常运行和人员伤亡。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一带:
因山顶常年被冰川和积雪覆盖,在汛期和炎热的夏季,可能由冰雪融水,雨水加上重力的作用而诱发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给居住在山下的农牧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五)市郊一带的砖厂、砂石场:
市郊的砖厂、砂石场主要集中分布在陶家宫乡、二堡乡、北出口国道两侧、哈巴公路西侧,距市区较近,目前大多砖厂生产管理不规范,乱堆废料,也未经压实,土质疏松,加上土地复垦程度低,在干燥多风的4—5月,泥土飞扬,形成大量的浮尘,是形成砂尘暴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六)三道岭露天煤矿采区:
三道岭露天煤矿非工作帮自七十年代建矿以来就出现了滑坡,而1995年4月9日发生的滑坡尤为严重,造成滑坡的原因:一是削坡不够;二是重力的作用;三是地下水的影响。目前有约350万立方米的滑体在春季解冻或汛期将会滑落,给露天矿的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七)南湖乡:
大南湖乡位于库姆塔格沙垄北端,气候干旱、多风、昼夜温差大,年降水量极少。近几年受全球大气候变化的影响,风沙天气增多,致使该乡农田沙漠化、农田面积逐年减少,同时农田中的有机质及氮、磷、钾等被风吹走,造成农田养分损失、肥力降低,这不但对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形成很大影响,也对人类生存环境产生巨大威胁,改变该乡的地质环境,控制农田沙漠化的扩大,已迫在眉睫。
(八)南湖煤矿区:
大南湖煤矿位于库姆塔格沙垄北端西侧,由于气候干旱、温度高、年降水量极少。自50年代以来煤炭自燃时有发生,产生地裂缝,形成地面塌陷,造成资源浪费,并给过往车辆、行人造成安全威胁。
(九)雅满苏露天矿采区:
雅满苏铁矿开采始于60年代,现露天采坑深度已达50多米,受采矿爆破作用的影响,使采坑边坡岩石松动,随着采矿深度的增加,采坑边坡岩石压力不断增大,致使采坑边坡岩石出现裂缝,于2004年5月10日发生滑坡,滑坡量达2万余方,造成矿山停产、运输道路改道。
(十)市域内各矿山:
到目前为止市域内的矿山已有190多座,由于人为和自然原因,在矿山崩塌、冒顶、片帮、跑水、自燃等灾害有发生,企业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监测预防治理措施不落实,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域内的各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按照“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必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防灾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已成为矿山企业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四、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每年的(4—10月份)主要汛期。特别是汛期的(4—9月份)降雨集中,石城子河、二道河,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地段,铁路和公路沿线的洪灾,泥石流等灾害。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三道岭煤矿区、雅满苏铁矿区、大南湖煤矿区等是地质灾害一般防范区。地裂缝,地面塌陷,采坑边坡滑坡,沙尘暴等灾害。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根据“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及以往的巡查、调查工作,哈密市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制定如下。
(一)石城子河、二道河河谷段防治措施:避让、搬迁、监测、工程治理等措施。
工作安排:由哈密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防洪办联合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天山一带各河谷进行全线巡查,重点是石城子河、二道河河谷段的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区段,由水利局、防洪办负责河谷危险边破的加固和排除於砂及疏通桥涵河道,对河水流量进行长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天山乡负责石城子河、二道河下游的搬迁工作,并建立“群侧群防”体系,加强村民自救能力。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汛前、汛期的巡查、应急物资储备、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和灾情速保制度。如有险情及时上报防灾领导小组。
(二)哈—巴公路段防治措施:具体由哈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1)天山中高山区段采取工程措施处理危岩边坡,放坡削坡要达到设计要求,松散地段要进行加固;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及过往车辆注意安全,雨天禁止车辆在危险地段停留。(2)公路两侧200米内禁止采石取土。(3)及时清理堆积的废碴,排除隐患。(4)对路基进行加固并疏通桥涵河道。
工作安排:由哈密市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联合在汛期到来之前对新老哈—巴公路进行全线巡查,重点是山区段的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区段,具体由哈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危险边坡的削坡和加固,并设立警示牌,对阻塞的桥涵河道及时进行疏通清理。养路工人平时应加强巡查,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兰新铁路,国道312线路段防治措施和具体工作:
铁路、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对管辖地段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防洪措施,要根据历史和近年来的洪水流量记载,重新设计修建桥涵,并疏通现有桥涵、渠道,保证泄洪通畅;对有些路基要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其抵御洪水的冲刷能力;在其上游修筑排洪渠道,以确保铁路和公路的安全畅通。哈密市国土资源局、铁路和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汛前汛期的巡查和预报工作。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一带防治措施:避让、搬迁、监测和工程治理。
具体工作:由西山乡和德外里乡负责,对居住在山区的农民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农牧民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和雨季河谷水量监测,发现险情及时预报,做好隐患区附近居民的搬迁工作。发现灾情及时报告市防灾领导小组。
(五)市郊一带的砖厂、砂石场防止措施:①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协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对违法占用土地和耕地乱采滥挖行为,违法开采生产、经营的砖厂、砂石场依法取缔。②规范砖厂、砂石场的管理,防止乱采滥挖;③坚持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同时要加强砖厂、砂石场所在地乡村干部群众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明确砖厂、砂石场开发治理责任,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监督力度。
(六)三道岭露天矿采区防治措施:具体由哈密煤业集团负责预防治理工作①要成立防灾领导工作组,制定防灾工作措施;②继续采用清方减压,疏通老窑水的方法。③对滑坡区要设置警示牌,派专人24小时观察预警。④一旦发生滑坡就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疏散人员,撤离设备,绝对不能造成人员伤亡。国土资源局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七)南湖乡防止措施:①首先应从解决该区缺水问题入手,遵循地下水、地表水联合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确定上游地区的用水配置方案,特别要充分发挥相关水利工程、设施的作用,以改变大南湖乡一带的干旱、缺水现状;②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增大防护林带的种植面积,保护天然植被,提高抗风防沙能力;③在农业上,应根据现实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农业作物布局,采用先进节水灌溉技术,确保生态环境用水。具体工作由南湖乡负责。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八)南湖煤矿区防治措施:具体预防治理工作由矿区所在的探、采矿权人负责。①加强矿山监测,发现煤炭自燃苗头及时上报;②对已发生的煤炭自燃区和产生地裂缝,地面塌陷区域,要及时采取填埋、压砂等有效措施阻断空气流通;③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加强对矿区的保护。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部门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九)雅满苏露天矿采区防治措施:
雅满苏铁矿开采始于60年代,现露天采坑深度已达50多米,受采矿爆破作用的影响,使采坑边坡岩石松动,随着采矿深度的增加,采坑边坡岩石压力不断增大,致使采坑边坡岩石出现裂缝,企业加强矿山。
(十)市域内各矿山防治措施:
各矿山企业(探、采矿权人)具体负责各自管辖矿山(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①按设计要求,合理、科学开采;②领导重视,加强防灾安全工作,矿山设专职安全监测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③合理堆放废渣,清除已堆放在矿体上盘的荷载;④井下开采矿山做好通风工作,合理布置安全矿柱,对顶板不稳固岩层应打锚杆加固;⑤加强日常的监测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5年度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管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确立地质灾害预防责任人,认真落实防治措施,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监测,及时预报,提前防治,切实做好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等)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等)


  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对该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办法。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总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