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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17:30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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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3]73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密码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级政务内网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已进入全面推进、深化应用的新阶段。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各政务部门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快速准确地获取和共享信息,切实提升宏观决策、监测分析、应急处置和公共服务能力,政务信息共享已成为政务部门有效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现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效能,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信息共享的总体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部署的建设任务,重点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严格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信息在政务部门间的普遍共享,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在相关政务部门间的协议共享,基本满足各部门履行职能的实际业务需求,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积极作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在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环节,切实落实信息共享有关要求,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审批。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按需共享。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确定的建设目标,根据政务部门履行职能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共享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切实实现信息共享。
(二)规范建设,保证质量。政务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采集和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管理,授权使用。政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授权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部门要按授权范围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四)明确责任,保障安全。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各方须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三、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人口、法人单位和空间地理等国家信息资源库中有关名称、编码等具有标识性和基准性特征的基础信息,应在所有政务部门间共享使用。国家信息资源库和重要信息系统工程中反映政务部门职能领域变化发展和具体工作过程动态的业务信息,应以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在相关政务部门间共享使用。
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中客观呈现经济社会运行变化和政府公共管理过程的痕迹信息、主观判定公共管理对象实际情况和政务业务工作效果的状态信息,以及公共管理制度政策和业务工作规范等相关政务信息,应依据履行职能的具体需求,以查询、交换和发布等方式在政务部门间共享使用。
四、发挥信息共享基础设施的支撑作用
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以及国家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为政务信息共享提供信息查询、交换和发布等公共服务。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信任设施,利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已建电子认证系统,为政务信息共享提供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等安全服务。
五、制定完善信息共享标准规范
在已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基础信息和重要共享信息的关键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形成统一完善的国家政务信息共享标准规范体系。政务部门在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中,应切实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保障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业务数据输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六、加强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务部门“一把手”要加强对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确定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以及相关业务司局、信息化支撑单位和保密工作单位在信息共享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信息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应牵头落实部门内部、外部,以及本部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确共享信息的基本内容,协调落实与其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确保实现政务信息共享。
七、强化信息资源和信息共享技术条件的建设
政务部门应统筹规划本部门的内部和外部、中央和地方相互间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有效汇聚本部门中央和地方的相关信息资源,在本部门的工程项目中落实信息统一管理、统一查询、访问控制等支持信息共享技术条件的建设,为有效支撑本部门的业务应用和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八、建立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的保障机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牵头建设部门和单位,应会同该工程项目的相关建设部门和单位,共同建立信息共享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以联合发文或签署信息共享协议等方式,共同确定共享信息的名称、内容、质量、数量、更新频度、授权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共享期限、共享依据、实现进度等事项,有关文件和协议作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报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根据业务需求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信息共享授权范围,形成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持续保障信息共享。
九、工程立项阶段切实落实信息共享需求
项目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需求分析报告)中,专门分析部门内部、外部,以及本部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共享信息目录,明确部门内部和外部以及本部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共享信息内容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一步细化共享信息目录,明确共享信息数据的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共享信息目录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报项目审批部门。
十、工程项目管理中严格落实信息共享要求
项目评审机构要将信息共享内容作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重点,对信息共享协议、共享信息目录、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利用、部门信息资源汇聚和信息共享技术条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评审,并做出明确判断。
项目审批部门对没有提供信息共享协议和共享信息目录,以及在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未专门分析信息共享需求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信息共享协议和项目申请材料中有关内容不满足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需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建设成效的监督管理
项目审批部门要将信息共享作为项目绩效管理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对未达到信息共享要求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并限期整改。监察、审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共享相关工作的监督。对项目投入使用后未持续保障信息共享的,财政部门要削减相应的运维经费。
十二、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共享的试点示范
围绕通过信息共享优化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重点推进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创建政务信息共享国家示范省市,实施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和信息共享基础设施服务等专项,开展政务信息共享的试点示范。鼓励利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管理等新技术,推进信息共享相关标准规范的试点应用,探索政务信息动态采集汇聚、计算分析和共享服务的新模式,为全面促进政务信息共享积累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编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质 检 总 局
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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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5〕52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以及《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确定。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一)本区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隐瞒、无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等。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一)本部门按照《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其中:对市经贸、教育、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国资、环保、林业、农业、海洋渔业、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育、旅游、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考核内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八条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5日前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考核计划或方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组织考核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考核组,负责具体的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组采取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与被考核人交流考核情况等形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组织考核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组织考核结果优秀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组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考核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白银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白银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4〕69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白银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白银收售价格问题
按照市场经济管理原则,为使白银价格体系与黄金价格体系相一致,将白银收售价格定价方式由现行的固定方式改为浮动方式,白银的收购价格按低于国际市场银价10%的水平制定,白银的配售价格与国际市场银价一致,并按国内外汇市场的平均汇率折人民币计算。
(一)白银收购价格
1.根据今年年初至7月28日国际市场白银平均价格每盎司5.33美元和目前人民币兑美元8.62∶1的汇率折算,以低于10%的水平计算,白银收购价定为: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1330元(每克1.33元)收购;含银量达99.9%以上的,按每公斤1
350元(每克1.35元)收购,银元按每枚31.60元收购。
2.白银、银元收购价调整以后,请各行将调价之前的“收兑白银”、“收兑银元”帐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原收购价汇总,于10月15日之前扫数上售总行。对按新价收购的白银、银元,要开立新的“收兑白银”、“收兑银元”帐户,待积存一定数量后,再按实际收购价上售。不
得将新旧收购价款混在一起上售。
(二)白银配售价格
1.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1480元(每克1.48元)配售;含银量达99.9%以上的,按每公斤1500元(每克1.50元)配售。配售白银一律用人民币结算。
2.白银配售价格调整后,取消白银配售的差别价格和少数民族用银优惠价格,一律实行统一的配售价格。但用银指标仍按计划管理。
3.外贸出口用银及“三资”企业用银,按现行代理进口(按国际市场银价另加手续费收取外汇)的供应办法执行。
(三)白银联行调拨价格
1.以调入行调入白银入帐日总行发布的白银配售价(含银量达99.9%以上的档次)为准。近期以每公斤1500元(每克1.50元)计价。在分行将调入白银向辖内各行调拨时,应以原调入价为准。
2.分行调入不同价格的白银,应按照调入批次开立“配售白银”帐户,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配售业务的核算。各行要在“暂收款项”科目下设立“配售白银收益户”,在“暂付款项”科目下设立“配售白银亏损户”。今后,由于价格浮动及档次变化所产生的调入日配售价与售
出实物日配售价的价差,正价差记入“暂收款项——配售白银收益户”,负价差记入“暂付款项——配售白银亏损户”。发行(金银)部门按照调入批次,设立相应的“配售白银登记簿”(附式一),逐笔登记第一笔配售白银的数量、单价及正负差价,并定期与会计部门进行核对。年终,
会计部门根据“暂收款项——配售白银收益户”和“暂付款项——配售白银亏损户”余额,填制“配售白银收益对帐单”(附式二)和“配售白银亏损对帐单”(附式三),与发行(金银)部门的“配售白银登记簿”的正负价差余额核对相符后,将“暂收款项——配售白银收益户”和“暂
付款项——配售白银亏损户”余额逐级分别上划到省级分行。省行汇总辖内收益及亏损,填制“配售白银收益上划清单”(附式四)和“配售白银亏损上划清单”(附式五),经主管行长签字后,分别作为上划白银收益、亏损报单的附件,于12月31日上划总行“0331金银”科目(
行号为10052)。
3.联行调拨价调整后,请各行在调价日对本行配售用银的库存净值,按新价进行升值调整,并汇总填制“联行调拨差价计价单”,于8月20日之前将升值款(每克0.64元)上划总行(行号为10052)。
二、关于白银经济政策问题
白银价格调整后,取消现行白银开发基金、地质勘探基金、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白银生产建设所需银行贷款与黄金行业实行同一政策。对白银的生产和银行配售环节的税收问题,亦比照黄金税收政策执行。
三、关于加强白银收购管理问题
新的白银价格体系建立后,国家对白银仍实行统收统配政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倒买倒卖和私自买卖白银及相关产品,凡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各行要与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白银流
通和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以确保企业将白银产品交售国家。
以上规定从1994年8月1日起执行。
此文下达后,请各行注意了解、收集白银调价后的新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配售白银登记簿
批次:
-------------------
| 日 期 | 调 入 |
|-------|---------|
| | | | |
| | | | |
| | |纯 重| 单 价 |
| 月 | 日 | | |
| | |(克)|(元/克)|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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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自年初累计 | | |
-------------------

---------------------------------------------
| 配 售 | | |
|-----------------------------------| | |
| | | | | |库 存| |
| | | | 正价差 | 负价差 | |备 注|
|纯 重| 单 价 |金 额| | |(克)| |
| | | |----------|----------| | |
|(克)|(元/克)|(元)| | | | | | |
| | | |单位正差|金额(元)|单位负差|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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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
| 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
| 配售白银收益对帐单 |
|-------------------------------------|
| 截止至 年 月 日止,我行“暂收款项——配售白银收益户”余额为人|
|民币 。与“配售白银登记簿”累计正价差核对无误。 |
| |
| |
| |
| 会计处长签字 发行(金银)处长签字 |
---------------------------------------
附:三、
---------------------------------------
| 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
| 配售白银收益对帐单 |
|-------------------------------------|
| 截止至 年 月 日止,我行“暂收款项——配售白银收益户”余额为人|
|民币 。与“配售白银登记簿”累计负价差核对无误。 |
| |
| |
| |
| 会计处长签字 发行(金银)处长签字 |
---------------------------------------
附:四、
--------------------------------------
| 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
| 配售白银收益上划清单 |
|------------------------------------|
| 我行一九 年度“暂收款项——配售白银收益户”金额为人民币 |
| 。与“配售白银登记簿”累计正价差核对无误。 |
|------------------------------------|
| 行 章 | 主管行长签字 | 会计处长签字 |发行(金银)处长签字|
--------------------------------------
附式:五
--------------------------------------
| 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
| 配售白银亏损上划清单 |
|------------------------------------|
| 我行一九 年度“暂收款项——配售白银亏损户”金额为人民币 |
| 。与“配售白银登记簿”累计负价差核对无误。 |
|------------------------------------|
| 行 章 | 主管行长签字 | 会计处长签字 |发行(金银)处长签字|
--------------------------------------



199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