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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5:57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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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南政办〔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 一年六月十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注重法律法规学习,自觉增强宪法和法律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领导干部和领导集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以及法律手段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专题学法和会前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2次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或专题法制讲座。除专题学法外,凡会议议题涉及法律问题的,开始研究议题前均由有关部门讲解或说明议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条 法律知识学习由主持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或指定的副市长主持。参加对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凡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部门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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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船舶在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规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3年第4号)

《外国籍船舶在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经第十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外国籍船舶在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规定


1993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的管理,根据《关于在领海和港口内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的国际协议》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籍船舶(以下称“船舶”)是指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和海上设施,不包括军用船舶。
第三条 船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允许船舶进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内水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以下称“船站”)。
第四条 船站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现行无线电规则并使用卫星水上移动频率。
第五条 使用船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二)不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其它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三)优先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
第六条 船站的使用情况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下列情况禁止船舶使用船站:
(一)在港口内和港外作业点装卸爆炸品和其它易散发出可燃气体货物;
(二)在港口内装灌燃料;
(三)在存有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内。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可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某一区域限制、中止或禁止使用船站。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可通知其停止使用船站,并视其性质和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三号·总第十二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三号·总第十二号)
国家开发银行



由于一些信贷局主要领导已重新任命,根据签定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特做如下授权:

一、授权东北信贷局局长 刘志雕
中南信贷局局长 姬巧玲
西北信贷局局长 罗 林
负责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硬贷款借款合同的审批,并代表我在三千万元以下合同书上签字,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批准在软贷款或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合同上签字。
上述有权签字人承签合同时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二、以上授权自宣布任职之日起,在其职务任期内有效,职务变动后由我另行下达授权变更。
行长:
1998年7月23日



19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