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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32:10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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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农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农业用水矛盾日渐凸显。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防灾减灾,实现农业稳产增产,必须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节水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节水农业的重大意义
  农业以土而立、以肥而兴、以水而旺。水是最短缺的农业重要资源之一,也是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节水农业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推进节水农业发展。
  (一)农业用水资源紧缺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水资源总量仅占世界的6%,人均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农业用水量约3600亿立方米,用水比重从1997年的69.7%下降到当前的61.3%左右,减少了200亿立方米。随着人口增长,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用水矛盾进一步加大,保障农业灌溉用水的难度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农田灌溉面积9.05亿亩,灌溉用水缺口300多亿立方米。根据国家水资源发展规划,未来15年农业可用水量将维持零增长,农业缺水形势日益严峻。
  (二)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国旱灾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重,干旱缺水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旱情已成为影响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常态,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威胁。近10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旱灾发生面积4亿亩左右,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两倍以上,平均每年成灾面积2亿多亩,因旱损失粮食600亿斤以上。因此,必须把发展节水农业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探索一条合理用水、高效节水的水资源利用途径。
  (三)发展节水农业的潜力越来越显现。目前,在全国9.05亿亩灌溉面积中,工程设施节水面积仅占44.3%;在23亿亩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农艺节水面积仅占17.4%。我国农业用水利用率比发达国家低20个百分点,据有关专家测算,通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在灌区小麦和水稻生产上具有节水360亿立方米的潜力,相当于新增灌溉面积8200万亩,按每亩增产300斤粮食计算,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246亿斤。在旱作区提高自然降水利用率,具有260亿立方米的潜力。同时,通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将灌溉水的粮食生产效率提高0.1公斤/立方米,旱作区每毫米降水的粮食生产效率提高0.1公斤/亩,可增加粮食生产能力1000亿斤以上,相当于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量目标。
  (四)发展节水农业的政策越来越有力。党中央高度重视节水农业工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推进节水农业发展。面对前年西南大旱,安排3亿元用于地膜覆盖技术推广,去年又安排5亿元用于西北地膜覆盖。各地积极响应,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全社会投入节水农业的资金高达50亿元以上。节水农业发展形势越来越好、氛围越来越浓、政策越来越有力,全膜覆盖、膜下滴灌等农业节水技术模式日益成熟,为谋划大项目、建设大示范区、大面积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新技术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
  二、准确把握发展节水农业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发展节水农业的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区域特点,加快推进发展。
  (五)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要求,牢固树立“节水增产、节水增效”的理念,针对作物需水规律和农业水资源利用特点,综合运用工程、农艺、生物、管理等措施,加快技术集成,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示范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投资机制,大幅增加农田节水资金投入;进一步强化职能和手段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基层节水农业推广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节水农业政策体系、技术体系和工作体系,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水分生产效率,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六)发展目标。按照优化布局、整体推进的原则,“十二五”期间,结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全国建设100个有特色、成规模的节水农业核心示范区,新增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面积1亿亩,灌溉水和自然降水生产效率提高10%。通过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现“一个促进、两个缓解、三个提高”的总体目标,即: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缓解农业生产缺水矛盾,缓解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威胁;提高水分生产力,提高农业抗旱减灾能力,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七)基本原则。立足田间,综合配套。节水农业的关键环节在田间,抓住农田节水就抓住了节水农业的根本。加强工程、设备、农艺、生物、化学和管理等措施在田间的集成应用,建立“蓄-集-保-节-用”综合节水技术体系。突出重点,展示示范。突出节水农业的重点区域、主推模式、主导作物和关键技术,强化集成组装、展示示范和辐射带动,力求产生规模效应,逐步形成效益明显、各具特色的节水农业发展新格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水资源状况、作物布局和耕作制度等,因地制宜制定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按照耕地土壤类型、气候特点、作物需水规律等,加强分类指导和科学管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节水农业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统筹多项资源,发挥项目资金综合效应。鼓励企业、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因地制宜确定区域主推技术模式
  发展节水农业要集成关键技术,明确主推模式,实现重点突破。
  (八)“三北”地区技术模式。西北、华北、东北地区资源性缺水严重,降水量少,蒸发量大,干旱缺水成为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年际间产量因旱波动较大。这些地区主要通过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积极发展玉米、马铃薯、棉花等大宗作物。在没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坚持蓄水和保墒并举,通过保护性耕作、深松耕、土壤改良,营造土壤水库,提高蓄水保水能力;合理开发抗旱小型水源,推广抗旱坐水种,科学应用抗旱剂、保水剂,解决春季抗旱保苗问题;大力推广地膜、秸秆覆盖技术,实现集雨保墒;在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膜下滴灌、微灌、喷灌、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旱作节水机械化等高效节水技术。
  (九)黄淮海小麦主产区技术模式。黄淮海小麦主产区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缺水与浪费并存,大水漫灌较为普遍,地下水严重超采,用水矛盾日益突出。重点是推广测墒节灌技术,改善灌溉制度,优化输水、灌水方式。通过开展土壤墒情监测,科学制定灌水方案,重点推广应用“小白龙”输水、“小地龙”喷灌、长畦改短畦等技术模式。围绕水果、蔬菜等园艺作物生产,大力推广微灌水肥一体化技术。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采取深松镇压、划锄、覆盖等保墒措施,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
  (十)南方地区技术模式。南方地区降水量充沛,但时空分布不均,且地形复杂,工程性缺水比较突出。近几年季节性干旱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干旱缺水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季节性干旱地区重点是加强坡改梯以及田间集雨、灌排设施建设,增强蓄水调水能力,围绕玉米、马铃薯等作物,主推地膜覆盖、生物覆盖和集雨补灌等技术。在经济园艺作物上发展以现代微喷灌、水肥一体化为核心的高效节水技术。在水田推广水稻浅湿薄晒灌溉、控制灌溉等技术,促进水肥耦合。
  四、切实做好节水农业重点工作
  “十二五”期间,各级农业部门要立足现有基础,从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合理种植和科学抗旱等方面推进节水农业发展。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有利时机,整合资源,加强田间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改善农田水源保障条件,配套田间节水基础设施,形成蓄、保、集、节、用一体化的节水农业新格局。与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和旱作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组织实施相结合,加强田间节水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农田蓄水保墒能力。与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相结合,全面提升农田抗灾减灾和耕地持续增产能力。
  (十二)加快技术示范推广。深入开展节水农业示范活动,建立示范展示平台。充分利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等平台,针对不同地区的生产条件、资源特点和耕作制度,突出优势农作物,强化农田节水示范区建设,集成示范一批新的简便实用节水技术模式,开展节水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狠抓技术试验示范,做到县县有示范、村村有样板,不断扩大示范规模。加强示范主体的培育,重点扶持、服务和指导粮食生产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合作社,树立样板,带动周边农户,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三)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针对不同区域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因水布局,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结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调整优化种植作物和品种结构,充分利用自然降雨,使作物生长需水期与雨季同步,变被动抗旱为主动避旱。培育、推广高产耐旱品种,改进耕作栽培制度,提高作物水分利用效率,实现节水增产和节水增效目标。
  (十四)做好科学抗旱减灾。统筹规划,未雨绸缪,研究制定抗旱减灾应急预案,积极做好抗旱技术、物资和工作组织、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准备,提高应对旱灾的能力。建立健全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监测方法,提高墒情监测时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为农业生产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不断强化发展节水农业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节水农业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的职责,发展壮大专业人员队伍,推进节水农业制度建设,为加快节水农业发展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十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好农田水利建设、旱作节水、地膜覆盖、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旱作农业科技推广财政专项和保护性耕作等项目资金,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节水农业的投入力度,加强田间节水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节水农业科技和装备水平。
  (十七)强化基础支撑。加强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建设,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编制“十二五”节水农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和主推模式,科学指导节水农业发展。强化教学、科研和推广的对接,加快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研发推广简便易行、经济实用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为发展节水农业提供科技支撑。积极借鉴国外节水农业技术、经验和管理方式,结合生产实际,指导节水农业发展。
  (十八)广泛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开展节水农业宣传,争取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节水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资料和现场培训等方式,宣传普及节水农业技术,提高农民节水意识,促进节水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农农发〔201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202/P02012021035430083773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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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潍政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4月9日召开的潍坊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推进政务公开,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于律己、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出差或出国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需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先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宏观调控方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或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为依据,并由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经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其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据相关规定事先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政府系统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的意见。制定或修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二十五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按程序执法,保障程序公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并接受质询,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要向市政府汇报依法行政情况。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及时处理群众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信箱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进一步完善基层评议部门制度。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法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须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参加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关于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需向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汇报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六)制定市政府的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

  (七)审议市政府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讨论确定市政府重大工作决策和重要项目的安排;

  (九)研究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政府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潍坊军分区及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各一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议题中涉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的,可通知建议人、提案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相关副市长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一律不安排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审议。

  第四十二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须经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把关,由分管副市长审签,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后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市政府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对其充分授权。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报道稿须事先报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工作的会议;

  (二)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议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议;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因系重大紧急事项而来不及开会研究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会务,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提倡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会议。

  第五十二条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潍坊召开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须直接报送的密级文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就相关事项进行请示时,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七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属市政府审批事项的,一般先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提出批办建议,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阅后签署姓名和日期。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上级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和请示有关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相关政策;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稿审核和送审、送签。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呈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全市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由相关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公文,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五)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厅局下发的文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的;

  (二)属于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职权范围内事项的;

  (三)市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

  (四)照抄照搬、内容空泛的文稿。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公文文稿内容涉及业务性、行业性较强的重要工作的,在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

  第十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抓好督查落实。

  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内容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文件、电报;

  (四)市政府要求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督查。对需督查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形成督查通知(内容包括任务目标、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督查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签后发出。

  (二)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通过现场、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对市政府决策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报告情况。承办单位按要求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报市政府或相关领导。

  第六十九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及时按领导批示意见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落实情况。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督查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书面报告相关领导。批示件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按批示要求运转办理,并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七十二条 不宜公开的领导批示内容,须经批示人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批准方可查阅。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三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四条 加强以专题辅导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学习,推动学习型政府建设。政府系统领导干部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新趋势,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统筹全局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带动各级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第七十五条 坚持重大决策调研制度。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进行考察调研和参加相关活动,要轻车简从,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市政府领导出访和到市外参加公务活动,要做到走时不送行、来时不迎接。

  第七十七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单位不得向市政府领导直接呈送请柬或邀请函。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到请柬或邀请函,应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重要活动,应填写《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报告单》,提前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十八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剪彩、奠基、展览、颁奖等庆典和事务性、应酬性活动;不为商业性活动题词、题字;不为个人著作作序;不为部门、地方召开的会议发贺信、贺电。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外事部门负责承办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审批;副县级负责同志因公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不得安排同一部门、单位2位以上负责人同团出访,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参加上级单位组团的出访活动。出国(境)招商引资和考察访问,要确有项目、确保成效。

  第八十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简化礼宾接待程序,合理确定礼遇规格。来潍领导、宾客,原则上由市政府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确需副市长以上领导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对口部门提出意见,提前3天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八十一条 需要市政府领导会见来潍进行参观考察、项目洽谈等活动的外国跨国集团负责人、著名企业家,由接待单位报市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和对台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二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征得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五条 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事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以及外出期间的联系方式,向市长请假。出差(出访)、休假返潍后,应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领导外出期间,实行工作补位制度。

  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潍出差(出访)、休假,应至少提前2天向市政府请假,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外出,返潍后要及时销假。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上述负责人的外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履职,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不得办理违规事项;要雷厉风行、热情服务,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
(1998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在莫斯科举行的第六次中俄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就世纪之交国际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协调了立场,并就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的长期战略前景达成共识。

本世纪人类在精神和物质文明以及科技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动荡和冲突也使人类遭受空前浩劫。

两国元首认为,鉴于历史教训,重要的是应促成国际社会达成共识,使和平与全面协调发展成为人类在新世纪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只有通过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和集体创造力,才能建立国际经济和政治新秩序,真正确保所有国家的社会稳定,公正合理地维护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两国元首指出,1996年4月中俄建立平等信任、面向21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既是根据对双边关系历史和当今世界现实的深刻思考,也是基于就国际形势发展和两国合作前景所达成的共识。中俄两国建立战略协作关系不是结盟,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而是在两国相互关系中摒弃对抗,并为双方在各个领域进行最广泛的平等互利合作创造条件。两国元首一致认为,应在下列重要原则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充实中俄伙伴关系:

一、国际关系具有建设性的多极化进程有助于建立一个平衡、稳定、民主、不对抗的新秩序。这一趋势客观上符合所有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当今世界的丰富多彩,多种文化的并存与互补,是人类不断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承认和尊重世界文明的多元性是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必要条件和客观要求。历史、文化、经济及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异不应成为冲突或相互疏远的根源或理由,而应成为相互增益和相互完善的动力。21世纪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单一的欧美世纪或者亚太世纪,也不应该由某种宗教或者意识形态价值体系来主导。21世纪应该并且能够成为各国家和各地区的文明和传统兼容并蓄、共同繁荣的时代。中俄两国在相互关系和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将坚持上述态度,并为确立这一趋势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世纪之交,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化正在成为决定世界经济状况的重要因素。中俄支持并积极参与这一进程。同时,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已发展到了必须将保护主权国家的经济安全列为最迫切的问题的阶段。因此,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在经贸关系中恪守平等互利和地区开放原则,消除国际贸易中各种形式的歧视,摒弃利用货币金融杠杆将有损于某国合法民族利益的政治经济条件强加于人的企图。一系列地区和国家出现金融危机的教训证明,困难时期应该相互支持,同舟共济,而不应借机谋取私利。

四、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起着核心作用。通过联合国的行动能够更加充分和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日益增长的世界多极化潜力,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逐渐排斥单方面的或狭隘民族主义的行径。因此,支持和全面加强联合国的方针是中俄外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联合国进行认真、合理的改革,使之既保留全部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同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考虑世界的现实,这将有助于加强联合国在世界上的威信和作用。

完善安理会的工作在联合国改革过程中占有特殊位置。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怀疑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安理会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任何绕过安理会的企图都将导致对现有维和机制的破坏和国际事务的混乱,造成以强权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事实。扩大安理会的设想应从严格遵守公正的地缘分配原则出发,并征得广泛同意,最理想的应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协商一致。

五、冷战后特别是近年来大国关系的明显改善已成为国际形势发展的重要积极因素。为了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不仅必须保持和加强这一趋势,而且还要创造条件使各大国不扩大现有的或建立新的军事政治联盟,不搞对抗或形形色色的相互遏制,放弃瓜分各地区势力范围的意图。当今世界各大国只要本着伙伴与合作的精神,彼此间就不存在不能通过平等对话加以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六、两国元首主张继续核裁军进程,强调在这一进程中保持和巩固限制反导弹防御系统条约非常重要,认为这一条约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保持世界战略稳定的基石之一。

七、振兴发展中国家经济和加强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建设性作用,对推进人类和平与繁荣至关重要。中国和俄罗斯重申,愿意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并呼吁发达国家更积极地促进亚、非、拉各国的不断进步。

八、在建立公正、可靠的国际秩序的曲折道路上,需要克服一系列可能破坏这一进程的严峻挑战。为此,中国和俄罗斯认为,有必要就一些最尖锐的、其升级有可能对国际社会构成现实威胁的冲突阐述自己的原则立场。

科索沃局势仍令人关注。当务之急是坚持寻求政治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任何武力手段只能加剧地区对立。只有在尊重南联盟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尊重科索沃地区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能找到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关于南亚局势,中国和俄罗斯重申其在联合国框架内和其它多边会晤中所确认的立场,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对全球争取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努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俄两国呼吁所有尚未参加的国家立即无条件地加入这两个条约。同时,两国欢迎南亚国家恢复政治对话,希望对话能够促进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维护和增进地区安全与稳定。阿富汗危机不可能依靠武力解决。在这个多灾多难的国家,通向和平的道路只能是组建一个有代表性的,能充分考虑阿富汗社会各民族、各宗教和政治团体合法权益的政府。联合国和所有希望阿富汗局势稳定的国家有责任敦促冲突各方结束军事行动,开始谈判进程并寻求政治解决现有问题的途径。朝鲜半岛问题的解决对亚太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南北双方以彼此都能接受的任何形式继续对话都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下,加强对话、信任与合作有利于促进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安全。

九、完善现有各个级别,特别是最高级对话机制,对中俄战略协作关系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两国元首将充分利用“热线电话”和互致信函方式就重大问题交换意见。两国元首商定,中俄第七次最高级会晤将于1999年在中国举行。双方将采取共同措施,提高两国政府首脑定期会晤机制的实效。两国总理将于1999年春在莫斯科举行第四次定期会晤。双方将为会晤取得积极成果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双方将认真落实业已达成的经贸合作协定,努力实现经贸合作的多样化,采用新的合作形式,按国际通行惯例行事。将优先关注大中型项目,活跃中俄两国地方间的经济往来。两国将继续努力就迫切的国际问题加强磋商,协调立场。

两国职能部门将继续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有组织违法活动,包括非法贩运毒品和麻醉品,走私和非法移民。将加大力度遏制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

两国将切实落实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裁减军事力量两个协定,并将继续在高层就安全保障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磋商。双方认为,1998年7月3日阿拉木图五国会晤及其声明为加强中亚地区安全与合作开辟了良好的前景。

两国重视扩大和规范双方民间接触与交往,愿意努力增进对对方历史、文化、传统习惯和现实的了解。支持和鼓励两国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介进行树立中俄两国真实、友好形象的活动。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有责任为此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元首在世纪之交庄严宣布,两国将忠实于和平、公正和合作的信念,并努力按这一信念行事,使21世纪能够建立真正的物质、政治、法律和其它保障,构筑一个能避免战争、压迫、破坏、暴力的世界秩序,为人类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