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00:25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第三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广告主发布前款规定的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三)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第九条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一)社会公益广告;
(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兰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同意河南省武陟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河南省武陟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宝丰县、温县、武陟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建设单位的请示》(豫中医〔20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陟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粮食合同定购作为农民向国家的交售任务,必须保证如数完成。为了调动农民种粮食的积极性,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粮肥挂钩。合同定购的粮食,包括公粮、定购粮中的大米、玉米、小麦三个品种,每百公斤贸易粮奖售平价标准化肥四十公斤。这部分专项化肥指标,由商业(供销)部门分季度戴帽逐级下达,专肥专用,保证供应,不准加价。为了解决春耕生产用肥急需,基层供销部门凭粮
食定购合同通知书,在六月底以前,预售奖售化肥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秋粮入库结算后如数供应。
各地应当对一九八六粮食年度粮肥挂钩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省规定奖售标准,切实兑现。
二、实行粮油挂钩。合同定购的粮食,每百公斤贸易粮奖售平价柴油三公斤。为了简化手续,方面群众,采取付给农民奖售柴油平议差价款的办法。具体办法是:由石油部门按农机部门分季下达的挂钩平价柴油计划和供应范围转作议价销售,所得的差价收入,以每公斤三角三分计算,
由省石油公司分夏秋两季拨交省粮食局,由粮食部门按每公斤贸易粮加价一分钱的标准,付给售粮农民。
三、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对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农户,由粮食部门在五月底以前按定购粮食的价款(扣除公粮部分)发放百分之二十的预购定金,在交售粮食时扣还。
四、从一九八七粮食年度开始,大豆退出合同定购,实行议价收购。农户原承担的大豆定购任务,可用相应数量的大米或玉米、小麦顶抵。
五、从一九八七粮食年度开始,国家对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外的粮食,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



198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