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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超预算审批及邀请招标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市本级报建费缓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05:26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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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超预算审批及邀请招标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市本级报建费缓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超预算审批及邀请招标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市本级报建费缓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31号


市政府各局委: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超预算审批及邀请招标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市本级报建费缓减免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超预算审批及邀请招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发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进行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预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发改、建设部门共同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

(二)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有关部门,审核建议方案。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第四条 经批准的设计预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市发改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五条 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建设标准,没有超过投资预算10%的,由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决定;超过投资预算10%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理由应合理充分;

(二)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监察、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公开招标投标,确需申请邀请招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方案;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

(四)市发改部门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予以落实。

第七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市本级报建费缓减免审批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费,原则上一律不予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服务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费确因特殊情况需市本级缓减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协管财政工作的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逐项目研究,登记造册列表,形成完整的方案,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第四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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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2008〕85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每隔两年确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中心城区建成区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物价、建设、规划、民政、审计、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和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对个人按户征收,对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经营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管理局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自身有收集、运输能力的,可按照市市容管理局的规定,自行收集并运至垃圾处理场,不缴纳收集、运输环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区财政部门按单位在职人数代扣代收。

第九条 使用自来水的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含自备水厂)代收。

第十条 以下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管理局直接征收:

部队、铁路、金融、保险、电力、通信、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

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浴室、洗车点等相关服务性企业;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各类专业市场;

个体经营者和未使用自来水的个人;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单位。

第十一条 未经市市容管理局书面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学生、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家庭和城市特困户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商民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市市容管理局和各代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市财政局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另行拨付各代收单位的代收手续费。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物价、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款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市市容管理局和各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规定票据和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三)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清运、利用和处置管理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三日


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发[1997]10号文件及湘政发[1997]21号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转换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职工身份,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客观需要,是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经济管理模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客观需要,是加速我市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坚定不移地稳妥推进。

第三条 坚持有利于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质量,有利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原则,转换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职工身份(以下简称“两个买断”);解除企业对政府、职工对企业的依附关系。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成立“常德市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与“两个买断”改革密切相关的经委、劳动、;国资、国土、组织、人事、税务、工商、人民银行、民政、工会、体改、房产、就业、社保、医保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下设政策研究组、情况综合组、方案审核组、职工安置组。工作人员由改革办公室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经委。

第五条 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1、负责制定“两个买断”改革的具体办法;
2、负责审查企业“两个买断”工作方案和重组企业重组方案;
3、负责“两个买断”具体办法的宣传及咨询解答;
4、负责协调部门、企业间的关系。

第六条 成立市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成立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处置破产企业的土地(无权属纠纷,无银行抵押)和企业“两个买断”后剩余的国有划拨土地。

第三章 产权处置

第七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参与量化买断的有效资产及资产量化序列为:国有股权及国家所有者权益、企业无形资产、土地资产。

第八条 需用土地资产量化买断职工身份的,如属划拨土地,须由具有资格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国土部门确认并办理出让手续,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以土地出让金注入企业用于量化买断职工身份。如属已出让的土地,在进行地价评估后,由国土部门确认并办理转让手续,企业以土地转让收入用于量化买断职工身份。

第九条 企业无形资产含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确认后,作为提供买断的有效资产参与量化。

第十条 对国有产权界定明晰,企业资产大于负债的,用国有股权或国家所有者权益、企业无形资产量化买断职工身份。买断后的剩余资产交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置,土地资产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准备。

第十一条 对国有产权界定明晰,资不抵债,具备重组条件的,用土地资产量化买断职工身份。土地资产量化处置按第八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对被兼并、控股、赎买的企业,用兼并、控股、赎买资金买断职工身份。剩余部分或不足部分按第八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1、对不具备重组条件,实行专门走人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让变现买断职工身份。
2、具备重组条件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量化买断职工身份。

第十四条 买断后实施重组的,原企业职工对买断安置费可以采取“认钱、认股、认债”和重组企业形成三种契约关系。认钱则由重组企业一次性会款并解除关系,如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在三年之内分期付清。认股则成为重组企业股东,认债则成为重组企业债权人。

第四章 职工安置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实施“两个买断”之前,要做好企业办社会的剥离工作。有关企业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常政办发[1998]38号文件精神,共同搞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剥离工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的生师比接收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全民合同制职工买断标准:

1、企业上年人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的,按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上年人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平均工资×3×企业职工总人数÷企业职工总工龄×职工个人工龄。

2、企业上年人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市直平均水平的,按本企业上年职工人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本企业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买断安置费=上年本企业年人平均工资×3×职人总人数÷企业职工总工龄×职工个人工龄。

3、对获得市以上劳模称号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优惠外,此次买断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国家级劳模补偿5年工龄,省级劳模补偿3年工龄,市级劳模补偿1年工龄。同时获得多次或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

4、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按实际任职年限每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在量化买断职工身份后有剩余资产(土地资产除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中层骨干和获得中级职称的人员给予相应的任职补偿。本条与有关文件补偿重复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

第十七条 农协工在企业实施买断时,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八条 临时工、挂靠工一律清退,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原离退休人员全部由市社保处按政策和标准发放养老金,医疗保险由市医保处承担。依法破产企业和实施“两个买断”后关门走人的企业,由企业在量化买断之前,从有效资产中优先清缴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优先清偿缴纳。企业清缴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清缴额度。属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其他人员的医疗保险按常政发[1999]2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五年)的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交纳距正常退休年龄所需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提前退休期间的养老金后,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养老金由市社保处发放,医疗保险由市医保处承担。享受提前退休待遇人员不再享受买断安置费。

第二十一条 因工伤残、患职业病、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和退休养老金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同时享受第二十条待遇。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对因工致残、患职业病,但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患精神病、绝症或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偿,依据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买断身份后重新就业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和医保基金。属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买断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全额由个人缴纳。提倡企业和职工预缴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两个买断”后,现有班子成员的档案移交按有关文件执行。高中级职称人员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市社保处管理。职工档案移交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两个买断”前企业承担的有关社会职能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所在地居委会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五章 债务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两个买断”的企业不得逃避债务。对实施前的债权债务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两个买断”前企业资产和土地在银行及其他部门实行抵押、质押的,重组后企业要及时重新办理抵押、质押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按照职工利益优先的原则,企业在实施“两个买断”前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应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优先清偿。

第二十七条 对改制企业改制时的职工入股股金,公司有明文规定不予退还的一律不予退还,重组后继续转为重组企业股权,可以转让或由重组企业置换。公司没有明文规定不予退还的,重组企业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认钱、认股、认债”三种形式处置。买断后实行关门走人的企业,应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优先清偿。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提倡各类债务实行债权转股权,债权人与债权部门享受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具备实施“两个买断”条件的企业应在进行清产资产、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实施“两个买断”的详细方案。买断后有条件实施重组的企业,还应同时制定企业重组方字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签置意见后,向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在接到企业书面申衣、“两个买断”实施方案和重组方案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核、界定并报市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基本完成“两个买断”实施方案后,由市产权改革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办理买断手续。

第七章 企业重组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有部分资产优势、产品有市场、生产有效益,或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影响财产价值的企业,在实施“两个买断”后进行重组。

第三十三条 企业重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由原企业个人出资持大股重组,可由企业原职工合伙出资重组,可由优势企业兼并、联合、赎买重组,可由社会资本出资重组,也可实行租赁重组或分块重组等一切有效形式。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出资者重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

1、经重组发起人申请,市产权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对原属行政划拨土地或量化买断后的剩余土地可继续采取得政划拨方式。
2、对整体重组企业实行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制度。其股本来源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予以提留。提留标准:小型企业20万元,中型企业30万元,大型企业50万元。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只享受股金收益分红权,不具备股本所有权和处置权。
3、对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各类出资者出资置换的职工股、购买剩余资产形成的股本及职工买断安置费以股金形式进入重组企业的,对股金收益分红五年免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对各类出资一次性购买原企业剩余资产、置换原企业职工买断量化资产及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的,给予适当优惠。优惠部分由政府从剩余资产及有关渠道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重组企业需使用原企业各类证照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关办证部门一般只收工本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直其他战线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5月15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常德市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