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农业部 等
关于发布《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农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中关于“责成国家环保局会同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抓紧制订有关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规定”的要求,我们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大幅度提高乡镇企业污染防治能力,根本扭转乡镇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状况,实现乡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县长、乡(镇)长要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县、乡(镇)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县为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乡镇企业的排污量纳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乡镇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削减计划并落实到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乡镇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到2000年,所有乡镇工业企业必须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组织制定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对乡镇企业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
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应逐年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新建乡镇企业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产业和产品。
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严禁引进和新建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对乡镇企业从事的下列生产项目,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对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和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馒头焦、堆式焦)和萍乡炉炼焦、天地罐和敞开式炼硫、马槽炉(马鞍炉)炼铅锌、混汞法(汞碾法和汞板法) 和土氰化(小氰化池、氰化堆浸)法及溜槽选金、马蹄窑烧砖、土(蛋)窑烧水泥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油、漂染、电镀以及土法生产农药、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各类生产制品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未按规定取缔或关闭的,要追究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严禁非法进口、加工、利用境外固体废物。
三、禁止乡镇企业新建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必须取缔或关闭的生产项目。
在国家规定的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控制重点区域,禁止乡镇企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和小型制革、印染、酿造、电镀和重污染化工项目;符合国家规定上述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必须符合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当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运行。企业建成后必须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在水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规定的上述生产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审批机关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未经核准的,不得施工。
四、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公布乡镇企业污染控制的重点行业和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述重点行业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重点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乡镇企业,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在经济或技术上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要限期关停或转产。
五、发展乡镇企业要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使乡镇企业在地域上逐步实现相对集中,有计划地建设乡镇工业小区。在村、镇居民区内不得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乡镇企业,已建成的,要坚决采取关、停、禁、改、转措施。
建设乡镇工业小区必须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要采取分散处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编制城镇规划时要考虑集中治理乡镇企业污染的设施建设和布局。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乡镇企业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准予投产使用,电力管理部门停止供电,金融部门停止贷款。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县、乡(镇)两级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乡镇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制度,加强对乡镇企业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和监理,做好乡镇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对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乡镇企业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贷政策,对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有关部门在制订利用外资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帮助乡镇企业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技术服务机构要面向乡镇企业,通过星火计划等形式,帮助乡镇企业解决污染防治中的技术难题。
九、乡镇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必须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特别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和灌溉、养殖等水域的保护,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和文物古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限期进行治理和恢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坚决停产或关闭。
乡镇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贯彻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推行清洁生产,建设和完善环境保护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十、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针对报考国家司法考试)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针对报考国家司法考试)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从事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为配合国家司法考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现受理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现对有关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如下:
一、受理对象
凡本人愿意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受理范围及须递交的材料
(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3)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前,参加非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在香港开设的学位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4)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后,参加在香港举办的非本地注册课程或豁免注册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材料
1) 填写完整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所获学位证书;
6) 学习成绩单;
7)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二) 在台湾地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台湾地区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此处不包括军警院校颁发的文凭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本人在台湾居留证明;
6) 所获学位证书;
7) 学习成绩单;
8)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三) 在国外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国外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本人护照(须复印全部出入境记录,空白页不用复印);
6) 所获国外学位证书;
7) 学习成绩单;
8)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9)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四)内地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
1、受理范围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可在内地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所获学位证书;
6) 学习成绩单;
7)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五)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认证范围之内。
三、申请认证步骤
(一)申请人领取或下载申请表。每份申请表只可用于一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下载申请表网址:www.cscse.edu.cn
(二)请申请人依照申请办法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港澳居民适用),并准备材料。申请人可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通过电脑录入方式填表。如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可能会延误申请的办理。
(三)在备齐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携带全部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
(四)对于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予以受理,在累计15个工作日办结并通知申请人认证结果。
(五)如有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就认证事宜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因此请申请人务必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络方式,以便及时联系。
(六)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受理认证地点、时间及相关说明
(一)在北京的港澳居民可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对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当场予以受理并留存全套复印件,开出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单。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117室(北京语言大学家属区内学一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00、13:30-16:30(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为方便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在珠海、深圳设立受理点,集中受理港澳居民提交的申请。
珠海:受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82号市司法局一楼
受理时间:6月10日-14日每天8:00-11:00、13:30-16:30。
深圳: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妇儿大厦和景田酒店南边)四楼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6月12日-16日每天8:00-11:00、13:30-16:30。
(三)如申请人未能在集中受理期限内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设在珠海、深圳受理点递交认证申请,且不便到北京递交申请,可将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一套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四)申请人也可以事先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政府公证机构或委托公证人,对所需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公证,以保证申请材料原件的完整和真实性。
需要公证的原件包括:
1、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所获学位证书;
4、学习成绩单;
5、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另须公证护照;
6、在台湾学习取得学位者另须公证台湾居留证明。
公证件及其它复印材料一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审核、加章转递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并予以受理后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资料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受理日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的电子邮件上面所注明的日期为准。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五、收费标准及方式
(一)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每件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280元。
(二)交费方式及相关说明:
1、申请人可以采用现场现金支付、银行汇款两种付款方式。
2、现金支付:仅限于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费用在受理之时收取,并提供发票。
3、银行汇款:邮寄申请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申请人,请在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关于申请已被受理的电子邮件后将认证费电汇到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工商行中关村支行东升分理处
户 名: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 号: 0200006209014441007
4、请务必在汇款单上注明认证申请人本人姓名,并在汇款单附言中注明学历学位认证费280元,以避免汇款单内容填写不准确而延误申请人收到认证书的时间。
5、申请人办理电汇手续之后,应立即将汇款单复印件传真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备查。
传真:(8610)8230 1166
六、认证书的领取和邮寄
(一)在北京直接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可依据受理凭证(第二联)上注明的取证日期,携带受理凭证、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认证书。领取认证书时,请您仔细核对认证书上的各项内容,防止出现差错。如委托他人领取,受委托人必须携带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受理凭证、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
(二)申请人如不便在北京领取学历学位认证书,可以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在确认认证费已交纳后,将认证书寄往申请人指定地址。
(三)邮寄的时间及费用:
中国内地挂号邮寄7-15天;港澳台及国外挂号邮寄15-25天。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选择此两种邮寄方式,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负担邮寄费用(关于邮寄时间及其他相关业务详情请向当地邮政部门查询)。
如申请人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以快递方式邮寄学历学位认证书,请申请人在申请表格内注明“要求快递”字样,并在EMS及DHL两家快递公司中选择服务。快递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支付,申请人需在交纳认证费的同时另外支付特快专递费:
EMS中国内地: 20元人民币
EMS中国香港、澳门:90元人民币
DHL中国香港、澳门:90元人民币
上述快递费用均指单件重量不超过500克的文件类快递价格。中国台湾地区及国际快递资费标准详请见EMS及DHL业务资费表。特快专递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
七、联络方式
(一)如有查询,请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的方式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联络:
电子邮件:chancy@stnet.cscse.edu.cn
interco@stnet.cscse.edu.cn
传 真:(8610)8230 1166
(二)如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工作有任何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的方式进行投诉:
电子邮件:wmche@stnet.cscse.edu.cn
inquiry@stnet.cscse.edu.cn
传 真:(8610)8230 1166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络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