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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假释或缓刑的手续和现役革命军人离婚后发现其配偶在离婚前曾与人通奸,要求追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8:37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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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假释或缓刑的手续和现役革命军人离婚后发现其配偶在离婚前曾与人通奸,要求追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假释或缓刑的手续和现役革命军人离婚后发现其配偶在离婚前曾与人通奸,要求追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8日〔56〕京高法研字第1218号请示已收到。除关于被告人无力缴出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需另行研究答复外,兹就其余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二)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其配偶离婚后,发现其配偶在离婚前曾与人通奸,要求追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意见,革命军人与其配偶已经离婚,其婚姻关系已不存在,其配偶离婚前的通奸行为即不能再行告诉,如已向人民法院告诉,人民法院可向他讲明理由,由他自动撤销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这样处理,对革命军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并不会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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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建管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2000年9月26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构筑物的,须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限制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凡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对施工企业征收发展散发水泥专项资金,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结构类型、建筑面积、预计袋装水泥用量每吨预征收2元。
第四条 为了鼓励扶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凡交纳了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施工单位,使用散装水泥量超过总量50%以上,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工程项目决算实际使用散装水泥量,按预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每吨2元给予返还。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专项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征收与返还由市建管局按建设项目统一进行办理。
第六条 散装水泥销售单位应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提供散装水泥储存罐,并按施工进度随时保证水泥使用的数量。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销售单位必须保证散装水泥产品质量、供货数量和服务质量,对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销售单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建管局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散装水泥准用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社会服务信誉差的散装水泥经销单位随时取消准用资格。
第八条 在使用散装水泥时,施工现场的不同水泥标号的散装罐应设置明显标志,应有专用的计量器具,保证施工水泥计量的准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有利反腐阵线前移

杨 涛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近日,广东省纪委已建立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数据库,并将该项工作向全省发出通知。(《信息时报》4月20日)
从近些年披露的一些大要案来看,领导干部的腐败往往与为其子女、妻子谋利有关。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他利用一省之长的特殊权力大肆为儿子李勃所办的公司牟利,使其在短短6年时间里,敛财2000多万元;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插手行政事务,为其儿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深圳市原市委副书记刘涛利用职务便利,向四家国有企业领导打招呼,使其儿子获取建设工程,从中牟利。
这些案件都是沿着这么一个共同的轨迹,那就是领导干部在某地任一方父母官,而其子女或者妻子则在其管辖的地域内下海经商,从事与官员职权有关的职业等等,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走向腐败的深渊。这里面,有本来就有心搞腐败的官员纵容其家属在其管辖的地域从事与其职权有关的职业,利用这一平台进行权钱交易;也有的是官员的家属自己从事了与官员职权有关的职业,千方百计要求官员为其谋利,官员碍于亲情,不得不违反规定为其谋利,发展到后面狼狈为奸,共同“经营”腐败事业。实践证明,领导干部的家属在其管辖的地域从事与官员职权有关的职业,其背后往往就是权钱交易,破坏市场秩序,与民争利,群众反映极大,已经成为腐败的温床之一。
为此,中央纪委多次提出,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广东省纪委建立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数据库,正是基于领导干部家属从事与其职权有关的职业所可能产生的弊端,在腐败可能产生的前沿,设置了一道防线,也是具体落实中央纪委规定的表现。这一从业信息数据库的建立,让纪检监察机关更为准确地掌握领导干部家属的从业情况,了解有无违反中央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从而使领导干部不能利用其家属从业的便利来谋利,使腐败行为在萌芽的阶段就及时扼杀。这一制度将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一把利器。
然而,我们希望这一制度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样,不要流于形式,使一个好的制度成为一种摆设。所以,我们期望,一是这一制度要让公众参与进来,让公众有知情权,因而,需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向公众公开,让公众知道让有权举报不实情况;其二是发现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瞒报、故意不报及拒不整改的,要有制度性的查处措施,让其真正遵守家属从业规范。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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