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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41:45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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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9〕149号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如何确定缅甸陆龟保护级别的请示》(云林法策〔200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缅甸陆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缅甸陆龟以及驯养繁殖的该物种应当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根据现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除进出口环节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理外,对于非原产于我国的缅甸陆龟应当按照《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1993〕48号)规定管理;对于原产于我国的缅甸陆龟应当按照《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的规定管理。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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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为进一步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行动,继续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再就业帮扶工作,特制定实施办法。
  一、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及其认定
  1、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
  城镇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仍未实现再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的认定。需申请办理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的对象,应持本人《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身份证、户口簿、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萍乡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存社区建档备案。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接受申请后,对申请对象的就业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公示,审查合格的,出具就业状况证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县区就业局审批。县区就业局负责零就业家庭的审批认定工作,审批合格的出具认定证明,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认定证明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政策优惠,申请就业援助。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享受零就业家庭成员同等的就业援助。
  二、建立再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
  再就业援助行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应从建立工作机制入手,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责任。全市再就业援助行动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为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再就业援助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考核手段,促使工作落到实处。
  三、采取措施,全力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
  1、全方位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实施就业岗位援助。
  (1)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行动。采取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成果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行动,努力争取市内外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社会招标或资格审核批准认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凡免费介绍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可享受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暂定每人每次120元。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每人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介服务。
  (2)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实现社区帮扶就业。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必须成立社区服务队,积极组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参与社区服务工作。对社区开发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各种服务性岗位,安置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政府购买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参加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补贴期限暂定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继续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各类企业后勤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安置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政府购买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参加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补贴期限暂定3年。
  (4)加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力度。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积极开发城市保洁、保绿、保安、交通维护等城市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开发城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了就业困难对象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政府购买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参加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补贴期限暂定3年。
  2、免费培训援助。通过采取社会招标的方式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单位,努力增加培训点,扩大培训面。确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经审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补贴,补贴标准、报销程序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劳社就〔2002〕25号)执行。
  3、社会保险补贴援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参加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小额担保贷款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2年,到期如确需延期的,经小额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5、专项援助。采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上门,举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领导干部、党员与零就业家庭实行“一帮一”、“手拉手”的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使零就业家庭中最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6、 抓好一批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再就业基地建设,开辟较为稳定的再就业渠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基地的指导,切实帮助再就业基地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再就业基地按与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安置比例安置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的,可享受《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所规定的政策优惠。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管理
  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所属的就业服务队为法定责任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所属的就业服务队,负责其就业管理工作。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帮扶就业后,就业服务队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由就业服务队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后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权利义务,用人单位的责任和权利,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的支付及方式等均在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中明确。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由市财政拨付至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所在的就业服务队,连同用人单位的工资一同发放。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平安萍乡,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行动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入手,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群团组织,必须把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应尽之责,结合工作职责,有责任和义务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和机关后勤岗位,尽最大努力共同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2、广泛宣传,形成合力。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行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再就业援助行动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氛围。 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行动的宣传,各类宣传媒体要纳入公益性广告范围,实行宣传费用减免优惠。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劳动保障12333电话咨询热线,开通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和社会保障求助热线,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
  3、落实政策,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就业服务政策,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或服务绿色通道,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开展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接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就业的“一站式”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的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等就业政策,加大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政策落实力度,使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制定并实施社区居民就业动态实名制管理办法,今后对于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在其出现6个月内,至少帮助该家庭1名以上家庭成员就业。
  4、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确保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涉及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
  5、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要落实专人负责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定期开展入户调查、走访,及时了解、掌握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的生活困难和就业需要。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要加强跟踪服务,建立和健全就业情况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地给予各种帮助和扶持。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横向联系,积极开发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岗位信息,努力提高帮扶效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办〔2007〕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1日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表彰和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能的通知》(湘办〔2003〕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奖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奖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受省委、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对象为湖南省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工作的人员(含专职和非专职人员)。
  第五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申报、评选,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和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各8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中评选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1名。
  第七条 申报评选条件
  (一)学术方向正确。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社会科学工作为人民大众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学术业绩突出。能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学术水平高,社会反响好,学术水平及成果在本学科领域领先、为全省学术界所公认。
  (四)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已当选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必须隔一届才能申报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已当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不再申报同一奖项。
  第八条 申报、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凡要求参评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均须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州的社科管理部门申报。
  高等院校和省直社会科学科研单位的申报者,需经过院校或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学术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按程序民主推荐,由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直接向省评审办推荐。省直部门的申报者经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由其人事部门向省评审办推荐。各市州的申报者由各市州社科联受理申报并向省评审办推荐。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本行业、本系统的省级协会等组织向省评审办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系统)的推荐意见材料,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或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表,研究成果(主要独撰著作和独撰论文、重要合撰著作和合撰论文、重要调研报告)、证明材料和社会反馈材料等一式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
  (三)省评审办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送学科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所有符合申报条件者的申报材料,先由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单独审阅,并提出是否进入评审的建议,然后经学科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会议评审,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在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候选人中,凡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者,还可推荐为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最后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终审。
  (五)终审通过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人员名单,授奖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半个月。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评审办和相应的学科专家评审组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公示后经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当选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人数如有减少,其空缺的名额不再补评。
  第九条 表彰奖励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公开表彰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评选纪律
  (一)评审组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坚持客观、公正,择优评选。
  (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同样可以申报,但必须遵守回避制度。
  (三)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表彰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与奖金。除此之外,取消其以后连续2届的申报资格,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