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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50:23  浏览:8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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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8〕128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连云港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以下简称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市区廉租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物价、统计、总工会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并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廉租住房制度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因市政建设、城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被征收个人住宅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优先提供廉租住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为主,以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应做好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对象的服务工作,免费为保障对象提供廉租住房租赁信息。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租住单位或者政府提供的公有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核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以上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50%。即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建筑面积标准为1口人户28平方米,2口人户40平方米,3口人以上户5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家庭每人12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1口人户按2人计算,2—3口人户按实计算,4口人以上户按4人计算。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区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房屋来源和保障资金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于国有资产,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地区可相对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的计价成本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计算。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将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规模,可适当提高比例,并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计提方式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长期、稳定、有效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其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公房租金核减以及租赁住房管理开支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及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
(二)市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和特困职工家庭连续在1年以上;
(三)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九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含房改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
(四)拆迁安置待入住的住房。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准入核准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家庭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原因;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交的相关材料。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所属社区或者单位内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并会同区民政、总工会以及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登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市民政、总工会、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在市场上承租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签定住房租赁合同,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按时按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准予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住房状况、租金标准、物业服务、退出条件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准予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条 对准予租金核减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通知书,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房屋租金核减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一次租金核减家庭租金核减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对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减免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公有住房部分的租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年年底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租住直管公房的应当向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申报。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按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和直管公房。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直管公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直管公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直管公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第三十条 享受实物配租或者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因不符合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或者直管公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高租金,可按当地市场租金水平收取;
(二)由承租人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购买。
承租人拒绝接受前款所列处理方式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办法》(连政发〔1999〕61号)、《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公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连政发〔2002〕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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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专业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专业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



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是全员持证上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会计基础建设,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减员增效,增强同业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会计出纳专业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
通知》(农银发 [1998]128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7]108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试对象和岗位设置
(一)考试对象
中国农业银行从事会计出纳岗位工作的全体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均为本专业持证上岗的考试对象。按照分步实施原则,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机关以上财会管理人员暂不参加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人事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审定,可免于部分项目的考试或测试:
1.曾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免于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测试;
2.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累计30年以上(含)者,可免于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测试;
3.具有国民系列教育财会专业本科以上(含)学历或会计师以上(含)职称,并从事银行财会工作连续五年以上(含)者,可免于本岗位业务知识的考试;
4.在考试年度内,凡参加地(市)级分行以上(含)单位组织的业务操作技能比赛获奖者,可免于该项目的测试。
(二)专业考试岗位设置
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岗位分工要求,本专业持证上岗考试的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参加考试者为省级分行直属营业单位、二级分行、县(市) 支行会计科(处、股)管理人员)、会计岗(参加考试者为从事核算、联行、结算等项工作的人员以及内勤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等)、出纳岗(参加
考试者为出纳员、库房管理人员等)。各岗位的考试均为“3+X”,即职业道德、计算机、法律常识三项(以上三项本细则不涉及)加上本岗位专业考试。
二、岗位专业考试内容和题型
岗位专业考试包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业务操作技能测试两个方面。管理人员只参加岗位业务知识考试,不参加业务操作技能的测试。会计岗和出纳岗,除参加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业务操作技能的测试。业务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测试均合格的,才能取得本专业上岗资格。

(一)岗位业务知识考试的内容和题型
岗位业务知识考试以从事岗位工作应知的财会基础理论、基本规定、金融财会法规制度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主,考试范围以《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会计出纳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准。其中,管理岗考试具体范围包括考试大纲上篇和专业知识(考试大纲中、? 缕牟糠帜谌菀约安莆瘛⒓喙芊矫娴姆ü嬷贫鹊?两部分;会计岗业务知识考试具体范围为考试大纲上篇和中篇内容;出纳岗业务知识考试具体范围为考试大纲上篇和下篇的内容。
岗位业务知识考试每套试卷均由客观题(占60%分数)和主观题(占40%分数)两部分组成。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种题型,采用标准答题纸答题,电脑判卷;主观题部分包括简答题、应用题(计算分析题和论述题)两种题型,在试卷上答题,人工判卷。考试时间
为150分钟,满分100分,70分以上为合格。
(二)岗位业务操作技能测试项目及达标要求
岗位业务操作技能测试以从事岗位工作应会的常用操作技术为主。考虑到各行现有条件和组织实施的可行性,本专业各岗位技能测试的项目及达标要求如下表所示:

----------------------------------------
项目| | |
| 测试项目 | 试题设置及测试要求 | 合格条件及评分标准
岗位| | |
--|------|-------------|----------------
| 计算器或算|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盘传票算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限时10分钟,150分为合格
| |行 |
|------|-------------|----------------
| 珠算加减乘|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普通四级
|除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会 | |行 |
|------|-------------|----------------
计 | 计算器或算|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盘账表算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限时10分钟,200分为合格
岗 | |行 |
|------|-------------|----------------
| 计算机输入| 汉字由常用姓名、地 |
|汉字 |名等220个汉字组成, | 限时10分钟,正确200个字
| |输入方法不限,采用单 |为合格
| |字输入 |
----------------------------------------

----------------------------------------
项目| | |
| 测试项目 | 试题设置及测试要求 | 合格条件及评分标准
岗位| | |
--|------|-------------|----------------
| 计算器或算|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盘传票算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限时10分钟,150分为合格
| |行 |
|------|-------------|----------------
| 珠算加减乘|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普通五级
|除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 |行 |
|------|-------------|----------------
| 多指多张点| 用练功纸进行测试, | 限定时间内,点数正确为合格
出 |钞 |指法不限。每位4捆 |
| |(4000张),限时20分|
纳 | |钟,具体测试办法(差 |
| |错设置、判分标准等) |
岗 | |参照会计出纳业务技术 |
| |比赛办法执行 |
|------|-------------|----------------
| 单指单张点| 用练功纸进行测试, | 限定时间内,点数正确为合格
|钞 |指法限定。每位2捆半 |
| |(2500张),限时20分|
| |钟。具体测试办法(差 |
| |错设置、判分标准等) |
| |参照会计出纳业务技术 |
| |比赛办法执行 |
--|-------------------------------------
管 |
理 | 参加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计算机考试
岗 |
----------------------------------------
表中所列会计岗、出纳岗技能测试各有四个项目,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各自业务工作实际,按岗位任选其中三项进行测试,但标准不得降低。
三、考试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
考试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责任分工”和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组织实施。操作技能测试,根据总行制定的标准由省级分行具体组织实施。业务知识考试,城区行以分行为单位集中组织考试,偏远地区可在县支行所在地设考场,
但上级分行必须派员参与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行可委托地方教育部门(中、小学校或所属的培训学校)协助组织考务工作。考试一律采取单人单桌闭卷形式进行。各省级分行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考试方案,将考试人数、类别(分岗位)、考场设置、监考人员等情况于考前一
个月上报总行(教育部)。考试试卷由总行密封(按30人一考场密封)下发,开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拆封。考场规则按总行统一规定执行。考试后试卷密封集中于省级分行统一评判。总行保留对各省级分行评判结果的抽查权,差错率大于5%时,全省考试无效。考试期间,上级行应派巡视
员到各考点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类舞弊行为发生。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各行自行制定的考试方案(细则)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



1998年9月9日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中共水利部党组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水党〔2003〕13号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最近,中央就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发出通知,作出了全面部署。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了进一步动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进一步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阐明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阐明了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态度学习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话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思想性、指导性。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是推动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证党的事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重要战略举措。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按照中央通知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要求,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根据中央的部署,结合水利系统实际,现就组织做好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科学地回答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遇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也是贯穿十六大报告的一条主线。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核心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引向深入,最重要的是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水利要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统领全局、贯穿工作的根本指针。水利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个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水利各项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做好新时期水利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必须在深刻领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上下功夫。“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
  按照中央《通知》所强调的九个方面的内容,深刻领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研读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著作和讲话,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纲要》作为重要辅助材料,把《纲要》的学习纳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计划。对一些重要著作和重点篇章,要精研深思,着力把握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九个方面的基本精神,力求融会贯通。要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根本要求,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上达到新高度,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上取得新成效。
  三、坚持学以致用,在联系实际、促进水利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的讲话中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即坚持学习理论和指导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坚持运用理论和发展理论相结合。还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必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必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按照上述要求,水利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紧密联系水利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在执政兴国谋发展、与时俱进求创新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个方面狠下功夫,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统领水利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推动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
  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以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实效,为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做贡献。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强各项水利建设,下大力气解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土流失和水污染四大问题,努力完成水利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发展目标,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在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用水需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各级水利部门都要通过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加快水利发展,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再上新水平。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理论创新是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在水利改革与发展中,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努力推进治水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探索新形势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途径,用不断发展着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要用创新的思路推动新时期各项水利工作。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加大水利各项改革的力度,逐步深化水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加强水利科技创新,不断开创水利工作的新局面。
  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水利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的水平和队伍素质,使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在学习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中不断提高。各级水利部门要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始终抓住执政为民的根本,切实改进作风,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要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韧不拔、敢于胜利”的伟大抗洪精神,弘扬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抗击非典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使广大水利职工时刻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负责求实、扎实工作的工作作风,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投身水利建设。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在深度上推进、广度上拓展
  要紧紧围绕“提高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密切联系群众,创造新的业绩”的要求,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回答干部群众在学习中提出的一些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学、真信、真用,切实入脑入心。学习的效果最终要体现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理清发展思路,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全面工作上。水利系统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既要着眼于改造客观世界,又要着眼于改造主观世界。要教育党员干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改造主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要教育党员干部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努力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哲学、历史、水利等知识,不断拓宽学习领域,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要按照“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要求,通过更广泛的途径、更丰富的形式,进一步扩大学习宣传的覆盖面。要切实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也可通过举办图片展览、知识竞赛、优秀论文评比、主题演讲、专场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学习效果,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把学习和工作的实效落实到水利改革与发展上来,努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不懈奋斗。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水利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学,带头实践,努力做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模范。部党组研究决定,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学习的深入:近期举办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班,专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近期召开的部党组和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部机关全体局处级干部和直属机关理论骨干进行轮训;组织召开全国水利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座谈会,组织进行经验交流和巡回宣讲;进一步加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水利系统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督查,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把水利系统的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都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好学习计划,认真部署学习任务,把学习计划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把理论学习与推动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务求学习实效。当前正值汛期,要妥善处理好学习与防汛抗旱等水利业务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学习与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带头作用,重点抓好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通过集中办班、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引向深入。加大对局处级干部的脱产培训力度。从战略高度抓好青年干部的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好老干部的学习活动。工、青、妇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贯彻活动。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营造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浓厚氛围。
  各级党组织要注意及时总结和推广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习情况组织好交流,巩固和扩大学习成果。
  各单位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要及时报部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