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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32:00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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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政发〔2006〕11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证《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实施,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城市整体功能,健全资源调控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听证,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商业设施(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及各类交易市场)于立项(新建项目须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前,对项目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听证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程序举行。
  第四条
  市商业行政部门为听证组织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员: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项目设立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消费者及业界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可列席。
  利害关系人指项目拟设地的社区居民代表、同业从业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居民和同业代表不得少于参加听证人员的三分之一。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下列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应举行听证:
(一)建筑面积在5000(不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位于居民区或与居民区等有关单位相邻,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依据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会商制度规定公示期间的项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听证的。
  第七条
  项目设立申请人应向市商业行政部门提交《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项目选址情况及依据;
(二)项目规模及功能定位;
(三)项目所经营业态在本市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四)交通、环保、消防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五)项目对周围同业企业、相关单位及消费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市商业行政部门应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项目申请和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和公告应载明听证会时间、地点、所听证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旁听席位等。
  第九条
  社会有关单位和公民对听证项目设立的意见,应当在听证前提交市商业行政部门。要求旁听的,可向市商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加旁听。
  第十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纪律及注意事项;
(二)项目申请人说明该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市商业局介绍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公布社会有关单位和公民对项目设立的意见;
(四)利害关系人及听证会代表就项目方案进行提问,逐一发表意见;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申请相关的证据及材料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六)申请人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市商业局在听证会后5日内,将听证笔录连同项目申请等相关材料提交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领导小组进入会商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商业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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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

星火计划由党中央、国务院1986年批准实施。是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计划。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适应我国农业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特制订本《纲要》。

一、星火计划的历史性贡献
星火计划的实施,走出了一条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的成功道路,取得了“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成就,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星火计划是我国科技界的一个创举,是引导广大农民依靠科学战胜迷信、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一次伟大实践”。

1. 把大批先进适用技术带给亿万农民,促进了农业技术进步,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星火计划率先将科学技术面向农村经济落到实处。通过将先进适用技术引入广大农村,为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求技若渴的亿万农民提供了大量的致富手段。15年来,星火计划共实施示范项目十万多个,其中国家级项目一万多个,覆盖了全国85%以上的县(市),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总量的增加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九五”期间,累计创利2810多亿元,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建立了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营造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良好环境,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15年来,星火计划通过145个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227个国家级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建设,培育了一批星火龙头企业,有力地促进了星火产业带的形成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初步形成了以产品促企业,以企业带产业,以产业兴区域经济的发展格局。

3. 扶持了一批龙头企业,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村工业化进程。星火计划从加速科技进步,引导乡镇企业的发展入手,通过产品的开发、技术的改造、人才的培养等措施,为乡镇企业的成长与蓬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使乡镇企业发展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加速了我国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4. 普及了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星火计划从农村科技需求的实际出发,以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为目标,共建立了5000多个培训基地,其中国家级培训基地42个,基本形成了从国家到省、地、县较为完善的星火培训网络体系。培训了农村星火技术人才6000多万名,培养了一批星火带头人和星火科技骨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为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5. 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增强了星火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开拓了国际市场。15年来,星火计划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进行了星火走向世界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绩。从1990年中国星火首次走出国门以来,部分星火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大幅度增强,如2000年星火项目创节汇已经达到122.2亿美元。星火计划的巨大成就,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典范,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国际影响。

二、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将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保证农业在提高整体效益的基础上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因此,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这对星火计划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1. 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入WTO的需求,迫切需要强化农村科技创新能力。当前农业的主要矛盾已由数量不足转变为品质不优、效益不高、市场不对路;农业整体效益低,农民增收缓慢,乡镇企业发展减缓和效益下降等问题更加突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带来了严峻挑战。必须依靠科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切实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农村科技创新能力,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工业;提高农业整体技术水平,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快速增长。

2. 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需求,迫切需要营造科技产业化的良好环境。当前迅速变化的市场和信息不畅的矛盾,已经成为科技向农村快速扩散和科技产业化的瓶颈。必须以农村科技信息体系和网络建设为重点,营造科技、人才、资金、信息等流向农村的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3. 针对实现区域经济、科技协调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科技进步。科技是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中心任务,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快速提升西部地区科技支撑能力,促进西部地区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4. 针对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农村的现代化有赖于农民的知识化,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农村科技培训为重点,加快科学技术普及,大力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必须依靠科技加快小城镇建设,不断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5. 针对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星火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随着金融、财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星火计划的支撑条件和运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为实现新时期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的目标,必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星火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6. 针对农业、农村、农民对星火科技的巨大需求,迫切需要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星火计划造福于亿万农民,在广大农村有很高的声望,广大农民期望星火计划有更新更大的发展,期待星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增强星火计划实施力度,扩大覆盖区域,使贫困地区的农民走向小康,使已经实现小康的农民走向更加富裕。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及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2. 基本原则

“十五”星火计划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星火计划是一项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的长期工作,在过去15年中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十五”期间,要继续高举星火旗帜,发扬“依靠科技、开拓创新、务实奉献、为民报国”的星火精神,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丰富新的内涵,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开创星火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政府引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星火计划既要体现政府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三是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类型多样、地域性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要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要积极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技术水平,鼓励参与国际竞争。要加大力度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普及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四是创造环境与重点示范相结合。星火计划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必须营造好农村科技发展的体制、政策和运行环境,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资源配置,建立新型的管理体系、投入体系、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要突出重点,通过组织重大科技示范行动,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1. 发展目标

“十五”星火计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扶持星火龙头企业,促进农村科技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推广普及农村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农业科技的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通过技术培训与示范,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具体目标是:重点扶持100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和100个外向型星火企业;推广普及5000项先进适用技术;建成通达基层的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和100个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县;建设20个跨地区的星火产业带、100个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30个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建设20个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建立多层次星火梯级培训体系,培训3000万农民。

2. 重点任务

“十五”期间,星火计划工作要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农业的高效种植和养殖、农用化工、农业机械与设备、农村建材和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5000项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星火计划的覆盖面和技术水平,使星火示范项目覆盖率达到全国90%的县(市),使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条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由国家组织并带动地方重点实施八大“星火科技燎原行动”。

第一,以农副产品加工为突破口,实施农业产业化科技行动。以扶持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通过“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大幅度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带动农民致富。“十五”期间,要组织实施300个星火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加快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升级,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产品的转化增值,使农产品深加工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成为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二,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目标,实施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从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入手,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产品转型和产业升级,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实现星火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要依托企业和企业群体,形成一批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体的新型产业,并通过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带动全国星火企业实现产业升级。“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国家级星火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星火产品科技含量,创立一批星火名牌产品,授予一批星火企业星火商标使用权。各地也要重点扶持一批省级和地县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

第三,以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建设为重点,实施农村信息化科技行动。按照市场需求,运用网络资源构建智能化农村科技信息平台,整合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技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渗透。建立农民技术服务体系、企业信息服务体系、星火计划管理服务体系三大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有效、快捷地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和服务信息。“十五”期间,重点加强中国星火计划网站和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的建设,在全国选择10个省、20个地市、100个县进行示范,利用“村村通”和“科技110”等模式,推动“家庭上网工程”,加快信息进村入户,促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进程。

第四,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实施农村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示范行动。积极引导小城镇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技术体系、结构体系。支持开发一批适合小城镇使用的低成本节能绿色建材、低成本防污治污技术、环保技术设备等。促进农村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金融、保险、信息等行业的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十五”期间,结合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选择

30个规划科学、功能完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小城镇进行示范,探索不同区域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模式,为全国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示范样板。

第五,以提高农民素质为重点,实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行动。通过大力传播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破除封建迷信,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广大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各级星火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星火企业注重人才培训,使企业逐步成为农村人才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已有的教学和培训设施,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远程信息传播、培训系统。完善从国家到省、地、县的梯级培训体系,系统培训3000万农民,重点培养一批星火企业家、星火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以可持续发展示范为重点,实施星火西进行动。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的科技开发力度。通过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星火西部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东西部科技协作机制的建立等形式,大力推动星火西进,显著提高西部地区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西部地区农民依靠科技实现脱贫致富的能力,改善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培育西部地区科技支撑能力,促进西部地区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十五”期间,要注重以项目为纽带,以科技示范为手段,以科技示范基地为立足点,以西部农户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东西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西部地区建设20个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培育一批西部特色支柱产业。优化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建立合理、有效的科技协作机制,促进东西部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七,以技术集成和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实施星火产业带建设行动。以科技进步为动力,通过科技规划、示范、技术转移、培训、信息传播和服务为一体的星火产业带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村整体经济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示范。“十五”期间,星火计划要加强对星火产业带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重点建设20个跨地区的星火产业带,建立1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300个区域性支柱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要在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八,以增强星火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实施星火国际化行动。充分发挥星火计划具有较强国际影响的优势,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星火科技走向国际的运行机制,使星火科技国际化成为我国技术、人才和劳务输出的一个重要渠道,成为增强星火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星火外向型企业,在我国边境省(区)及东南亚、非洲、中亚、俄罗斯、南美等地区和国家建立星火国际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在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进行全面的星火科技推广和示范。同时,要重视引进、吸收和组织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资本资源,促进星火计划的实施。

五、保障措施和支撑条件
1. 切实加强对星火计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星火计划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星火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十五”期间,国家要加强对星火计划的宏观指导和环境建设,促进跨地区的交流和协作,组织实施具有跨地区影响的重大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与科技主管部门要重视星火计划政策环境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组织开展星火计划工作,特别是县级科技部门要把星火计划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和人才培训。

2. 加大对星火计划的投入力度

根据星火计划发展的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国家将进一步增加对星火计划专项经费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加大对星火计划的投入力度和资金配套比例。加强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与星火计划的协调与集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要重点支持星火计划项目。要创造适应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积极调动企业、金融系统和社会各界力量,特别是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探索运用多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利用多元化的资金支持星火计划。

3. 营造实施星火计划的良好环境

充分用好用足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办法,并允许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业和农村科技中介机构;在现有推广体系和农技推广队伍的基础上,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创新,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带到农村,转化为生产力,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农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科技项目。对实施星火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进行表彰奖励。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地方性政策,以促进星火计划更好地实施。

4. 建立新型的星火计划运行机制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企业家和农民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化、程序化的决策机制,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管理机制,各级星火计划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等,提高星火计划的管理效率,开创星火工作新局面。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5〕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落实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的要求。
  第四条 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要向投诉人直接指明投诉渠道,或转相关部门处理。
  (二)承办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三)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四)定期综合汇总全市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查办情况,研究、分析全市行政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第五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四)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假公济私,故意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违反规定,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八)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
  (九)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收取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的。
  (十一)利用职权及其影响徇私舞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方式有自办、督办和转办等。
  (一)涉及重要、疑难复杂问题的投诉,经报市政府领导批准,由投诉中心直接办理或向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发出《督查通知书》予以跟踪督办。
  (二)一般性的投诉,由投诉中心转交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问题的投诉,由投诉中心报请市政府责成相关单位办理。
  第七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泄露或转给被投诉人。
  第八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一般问题,投诉中心可发出《行政效能告诫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严重问题,报市政府批准,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二)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责成相关部门立案处理。
  (三)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进行整改。
  第十条 投诉中心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督办和转办的处理。自办、督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以《督查通知书》形式交办的投诉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签字报结。转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应对转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结。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处理投诉,或者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造成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个依据。
  第十五条 对署名投诉的,一般由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当事人要求保密的,由投诉中心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投诉件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