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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之完善/丁敏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5:47:16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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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未成年人犯罪是危害我国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审判制度的构建方面还存有不足,如:没有专门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范,相关法律规定零散;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不健全;庭审中,法官对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人格特征、生活环境、社会环境等非法律因素关注得少;缺乏正式的人格证据调查制度等。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立法上的漏洞,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一、建立专门化少年司法体系

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订立一部少年法,少年法的内容不仅要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制度,还要包括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机制。

1.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该章可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合理内容,以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系统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定社会调查制度、法定代理人制度、强制辩护制度,实行不公开审理和暂缓判决制度,明确法庭教育分阶段进行等。

2.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机构。在现行的刑事程序法律规则下进行少年法院或法庭的构建。在涉少案件频发或者人口密集的地方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管辖区域一般为地级区域,如果区划比较大就适量增加数量;其他地方可设相应的少年法庭,一般在基层法院内部设立。把所有的涉少案件集约处断,统一归纳到少年法院或法庭的业务范围内,即除了受理少年刑事案件外,还受理民事、行政等各类涉少案件。

二、对审判人员和审判方式的特别要求

设立了专门的少年刑事司法审判机构后,还应对从事少年刑事审判人员和具体审判方式提出特别的要求。

1.审判人员的特别要求

审理对象的特殊性对少年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长,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的审判员担任,并应保证其工作的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另外,女性往往比男性和蔼可亲,更具亲和力,女性担任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可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判,收到更好的教育后果。上述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基本要求,必须通过专业的训练才能够完备,法院应在改革中,建立培养一支稳定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队伍,从而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2.审判方式的特别要求

一是简易程序之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需要,但应保持以下程序不被简化:其一,特殊诉权不能删简。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时以送达《诉讼须知》的形式将被告人的各种诉讼权利详细予以告知。为了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无论是委托辩护人还是指定辩护人,开庭审理时辩护人必须出庭。判决宣告以前应当耐心听取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以确保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其二,社会调查制度不能删简。法庭审理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查明必须附有社会调查报告;公诉人不出庭的,可以由法院审判员代为概述社会调查报告的重点。其三,法庭教育程序不能删简。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虽然强调诉讼方式和过程的简易,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宗旨不能放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仍然要贯穿在审判过程的始终。

二是圆桌审判方式。圆桌式审判方式在形式上表现为审判庭的布置模式由过去法官审判席与被告人对立式改为椭圆式,审判庭的总体布局体现缓和、宽松的气氛。在庭审时,要让未成年被告人与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多接触,配合法庭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使其认罪服法。要注意庭审阶段和语气的掌握,控、辩、审三方要注意运用与未成年被告人相适应的语气,减轻其心理压力。未成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发言,可以多角度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促使其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要强化判后法制教育,从而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省、更生与改造。

三、完善人格证据调查制度

人格证据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反映及预测功能在未成年人领域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在审判中运用人格证据应注意以下方面:

1.良好人格证据之运用。未成年人良好人格证据(如诚实、善良、守法等)是指证明未成年人的良好品格特征的证据,具体包括未成年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或学习、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公认的好名声,良好的行为方式以及特定的良好行为等。良好的人格证据可以反映出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品格倾向良好,这也是对该未成年人将来的行为预测。运用良好的人格证据来判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状况是轻刑化的应有之道。

2.恶性人格证据之运用。这样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这是刑法的谦抑性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必然展现。对恶性人格证据的采证,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个别化要求的框架内来考虑。因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应体现教育、保护和适度惩罚这三种职能,注重未成年人长远的、健康成长的利益:一方面,要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能够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行加以适当的处理,并以教育为主;另一方面,又要求能够尽量少地给未成年犯罪人留下司法的烙印。同时,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应当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罪人罪行的宽容态度,坚持以教育为主的恢复性矫治为主。所以,要利用一切可能宽和化的依据,切实尊重少年司法的恢复性和保护性理念。

(作者单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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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分行,新疆建设兵团分行:
人、农、工、建四总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1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于5月31日进行了试划转。针对一些省(区、市)协调小组及各有关银行分行的请示和试划转中的问题,人、农、工三总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必须以银发〔1994〕114号文和本通知为准,做好6月30日的正式划转工作。对于本次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范围,各行不准擅自扩大或缩小。

附: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
一、信贷资产划转范围问题
1.农业银行向棉麻公司发放的棉花调销贷款,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2.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向粮食企业发放的“三材”贷款,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3.凡属国务院确定的、由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按划转日实际贷款余额全部划转。
4.凡属本次划转范围内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除114号文件规定的由建设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外),有关银行要按余额划转,同时由专业银行总行移交今年的贷款计划规模。
5.农业银行向农业部下属的粮种场、良棉场发放的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6.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向商业企业、供销社发放的“两棉赊销”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7.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放的农业政策性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二、企业存款划转问题
对银发〔1994〕114号文第6条“有划转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国家专项储备中,粮、棉、油专项储备企业的存款,全部划转。对猪肉、食糖、烟叶、羊毛专项储备企业的存款,凡属实行专库管理、独立核算、有专项储备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属政策性经营性业务混淆、企业存款一时难以划分的,其存款暂不划转。
2.对棉花收购企业的存款,凡棉麻公司所属的有划转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由基层供销社承担棉花收购任务,政策性、经营性业务混淆,企业存款一时难以划分的,其存款暂不划转。
3.对扶贫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企业的存款,凡属只有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属与其他贷款混淆的企业,其农业政策性贷款占企业全部银行借款50%以上的,存款全部划转;低于50%的,存款暂不划转。
4.粮食企业主管局存款中,凡属财政部门对收购企业的拨补款,要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存储。
三、划转过程中财务、会计帐务处理问题
1.划转日帐务处理问题。6月30日,各划出行要按未划转农业政策性业务前口径编报会计决算;农业银行要同时按划转后口径编报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报表,连同其他行划转过来的有关数据,汇总后编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报表上报。新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以后反映。
2.划转信贷资产负债的计息时间问题。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负债起息时间为7月1日。6月30日(包括6月30日)之前,贷款利息由各划出行从企业帐户中收取;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也由划出行承担。
3.各划出行的呆帐准备金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4.划转科目对照表问题。银发〔1994〕114号文件所附“划转科目对照表”是根据应划转的内容列出的。凡科目归属不明确的,要以114号文件和本补充意见规定的划转资产负债的内容为准进行归并。
5.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凭证问题。从7月1日起,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其会计凭证暂用农业银行会计凭证代替,但要加盖“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戳记。
四、其他问题
1.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凡6月30日前开出或收到的属应划出信贷资产企业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由划出行负责清算、兑付资金。
2.上海、深圳两市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的清算问题。根据五总行联合下发的银传〔1994〕43号《关于做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发放的再贷款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上海、深圳两市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由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3.未设农业银行县级机构地方的业务划转问题。在少数只有工商银行县级机构而未设农业银行县级机构的地方,其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一直是由工商银行县级机构办理的。这些地方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划转,比照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做法,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4)102号〕,在内部分帐划转后,视同再代理上一级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办理。
4.计划单列市各有关行填报的“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除深圳分行直接报总行外,各行要报送到所在省分行,同时抄报各自总行;各行省分行汇总时,要将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数字包括在内。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办发〔2004〕14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

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全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一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机构中

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等重点问题,坚决纠正收受 “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在全国医疗机构开展社会服务承诺活动,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承诺内容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是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社会服务承诺活动是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践诺诚信是树立卫生行业崭新形象的具体体现。按照纠风工作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向社会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1、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

2、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3、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4、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5、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7、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8、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三、方法步骤

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1、制定方案,加强指导。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承诺工作的具体办法。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抓,负总责。确定专人受理社会各界对违诺人员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建议。建立“医院对社会、科室对医院、个人对科室”的三级承诺机制,制定医务人员与患者双向承诺协议书,层层签定责任书。承诺内容要量化、细化、具体化,便于落实到人,实施承诺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联系新闻媒体,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布。在本单位醒目处设置标牌,科室对医院的承诺内容公开上墙。医务人员对科室的承诺要形成承诺卡,记录在案。实行承诺内容告知制度,把承诺内容印成卡片,在患者就诊时主动向患者发放,接受群众监督。

2、强化措施,推进承诺。

各地、各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承诺工作任务。坚持教育、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践承诺、树新风的主体,必须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地组织知名专家联名向医务人员发出拒收“红包”、“开单提成”和“药品回扣”,维护医学圣洁的倡议书。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专家倡议,响应专家号召,把承诺工作引向深入。指导各单位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掌握政策界限和行为规范。主动商请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加强宣传、厉行监督;各单位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接待投诉有登记,处理投诉有凭证,反馈投诉有记录,查询投诉有档案,为投诉者提供方便。制定违诺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违反承诺的人和事,要按照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取信于民。

3、加强监督,落实承诺。

加大承诺监督力度,重点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承诺及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违反承诺的《处罚办法》;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坚持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和查询制度;是否建立医务人员晋升职称的行风一票否决制度。卫生行政机构要聘请人大、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作为监督员,定期邀请他们座谈,主动听取意见。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出院病人进行问卷调查,及时掌握承诺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激励作用。对违诺的突出案例要公开处理,发挥警示作用。

4、检查验收,注重成效。

各地要认真制定考核验收方案,统一考核验收标准,对医疗机构承诺工作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对参加考核验收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掌握考核验收内容、方法和标准,按照服务承诺实施方案,逐项考核验收。验收结果要排出名次,向社会公开,并逐级上报。

四、几点要求

1、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加强对服务承诺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把医疗机构开展服务承诺活动,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抓紧抓好。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把社会服务承诺活动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2、建立组织,制定措施,确保落实。要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工作机构,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齐抓共管,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纠风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承诺,卫生行政机构要做出表率,把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效果不显著的,要追究责任。

3、严明纪律,加强监督,认真处理。各地在承诺、践诺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违诺的人和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卫生部在适当时候进行重点抽查,对取得成效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流于形式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