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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赔偿?还是敲诈?——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借条”的认定/宋晓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02:48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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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赔偿?还是敲诈?——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借条”的认定

宋晓锋


一、案情

  在甲某诉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情详见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一审判决补偿六万》一文)中,就乙某向甲某出具的内容为“乙某借甲某25万元,从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还5万元。”的“借条”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借款人、借款数额、还款日期明确,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某曾是甲某的数学老师,教甲某数学课,甲某利用这一关系,捏造了二人存在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的结果,并以借条为依据主张赔偿,这是一种敲诈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借条这实际上是双方对有关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考虑到本案的影响才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以借款的名义支付,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数额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种观点认为:虽然名义上是借条,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对甲某据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请求。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中,结合乙方出具“借条”的原因、背景、经过及日常经验,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结合甲乙双方的身份、社会经验、阅历及出具“借条”的背景,应当认定此“借条”是双方达成的由乙方以借款形式向甲方支付赔偿的协议,每年支付5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双方约定的赔偿款的数额应予认定。

  本案中,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师,学校校长, 40多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甲某仅16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思想单纯,毫无社会经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
  乙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其对出具借条的解释: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

  甲某的父亲称:甲某的父亲知道乙某导致甲某怀孕后,当日,甲父找乙某解决问题,乙某承认了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愿意向甲某支付25万元作为赔偿,每年支付5万元。乙某还称,若报案把其送到监狱后甲某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费用,而且对甲某无任何益处。考虑到此事的社会影响及对乙方家庭的影响,乙方只同意以“借款形式”支付赔偿款项,并且乙方称一次性拿不出25万元,每年拿5万,自己也能周转开,这样家里人也不会知道这件事情。

  结合双方的身份及此事的社会影响,乙方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及每年支付5万元的数额符合常理,并且以“借款名义”支付也可以回避其与自己的学生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的事实。
因此,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并不能否定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承诺支付的明确数额,应予认定。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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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一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和作废部分编制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一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和作废部分编制计划的通知




建设[200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一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安排编制力量,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编制中的具体问题,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联系。

  建设部曾下达的《建筑制图标准示范图集》等26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由于已不适应市场需求,停止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五日

  抄送:全国标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办,各大区标办,各编制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标准设计协会

附件一:

二○○一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二○○一年一月

说  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10项,其中建筑4项,结构2项,给水排水1项,电气1项,弱电2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住宅厨房 各类住宅厨房平面及管线布置、安装节点、管线接口等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建设部居住建筑与设计研究所 2001年6月 新编
2 标准图 住宅卫生间 各类住宅卫生间平面及管线布置、管线接口等 建设部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6月 新编
3 标准图 建筑色 各种建筑色彩(彩色)、统一建筑色彩以满足建筑设计、装修施工及建材生产与选色时的需要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4 试用图 建筑统一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深度要求 待定 2002年6月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钢结构标准设计CAD系统 钢结构标准构件分析结构优化及施工图自动输出(与钢结构标准图配套使用) 汕头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2 标准图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预应力筋为螺旋肋钢筋) 采用中、高强螺旋肋钢筋,跨度2.1-4.2、4.5-6.0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年12月 新编



  给水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室内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安装 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泡沫喷淋以及水喷雾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龙庆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参编 2001年12月 修编



  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利用建筑金属体做防雷接地 利用建筑金属体做防雷接地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2001年9月 修编



  弱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住宅用综合布线设计安装 各类智能化住宅信息传输系统的布线方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全国通信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 2001年12月 新编
2   弱电设计统一技术措施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费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
  市本级(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和鄞州区的生育保险由当地人民政府单独实行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定为缴费基数的0.5%。各县(市)和鄞州区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各县(市)和鄞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
  市、县(市)和鄞州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一并存入生育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生育保险宣传、培训等费用;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支付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
  (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十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计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进行补偿。生育医疗费用额度在定额标准以内的,按实支付;超过定额部分的,由职工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补偿定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服务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参照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登记失业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生育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并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金以其本人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为基数计发;在未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金以其生育时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基数计发。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包括流产、引产,下同)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可由职工或所在单位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手续。其中因生育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除需提供前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失业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
  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应当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生育保险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加收或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或擅自加发、减发、停发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给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资格。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按本办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全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宁波市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甬政〔1989〕58号)同时废止